索引号: 11370686K212252559/2021-165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其他
文件标题: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栖霞市关于市场化推进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栖霞市政府办 发文字号: 栖政办发〔2021〕12号
成文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4-26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栖霞市关于市场化推进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栖政办发〔202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栖霞市关于市场化推进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栖霞市关于市场化推进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推动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及《山东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自然资字〔2019〕8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历史欠账多的矿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矿山等。

第三条 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加快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的监管主体。负责编制、实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评审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方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管。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烟台市元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主体、废弃土石砂料处置主体。

第六条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烟台市元融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可与社会资本合作组成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的投资管理和运营。社会资本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方案编制: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方案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度计划,由烟台市元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方案的科学性、系统性、合理性进行评审后,上报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第八条 方案审批: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报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烟台市元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由烟台市元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筹措,采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施工单位。

第十条 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烟台市元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初验合格后,报请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验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经评审的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竣工验收主要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项目建设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烟台市元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移交属地镇、街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  土石砂料处置及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新产生的土石砂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砂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进行销售。土石砂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同步编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烟台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烟台市元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实施废弃土石砂料销售前,需向市财政局(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烟台市元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废弃土石砂料销售收入全额拨付给烟台市元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户,专项用于全市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第十五条 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后形成新增耕地的,经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专家验收合格并经上级确认入库后,用于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指标,指标收益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烟台市元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项用于全市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第十六条 烟台市元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标确定的标准及评审通过的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中的数额向项目管理公司拨付当期发生的项目管理费、施工费和融资利息。其中项目管理费包括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评审后的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由专家评审同意后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烟台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超过10%的,应重新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露天废弃矿山整治和验收涉及土地复垦的,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及我市土地复垦实施、验收、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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