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办单位: 栖霞市气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气象台站类别和承担的各类气象探测任务,结合气象台站周围地形特征,明确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控制要求。针对实施规划有关的各类主体、各个环节,从强化规划意识、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实施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天气、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为提高天气、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并基于栖霞实际,我局草拟了《栖霞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于2024年7月19日,组织召开了《规划》评审会。经过审议,会议一致认为,《规划》内容合法、程序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暂时未召开听证会
2024年5月,我局已经通过信函的方式向栖霞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林业局等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份反馈,其中5份无意见,2份意见及建议合理对公安部门职责和城镇规划修改的意见我们予以采纳,并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了调整,无不采纳意见。
以下是相关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1.栖霞市公安局建议将《栖霞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中第五章中公安部门的职责修改为:公安部门对盗窃、损毁气象测报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与专家充分沟通后,其部门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相关规定,采纳其意见。
2.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将第一章第三节城镇规划按照栖霞市最新的城镇规划内容进行修订。经过与专家充分沟通后,发现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内容与最新的城镇规划政策不符,采纳其意见。
2024年7月4日,我局在二楼会议室召开专家论证会,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林业局6名相关专家和法律顾问组成专家组参加会议。专家组就《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有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组审阅了《规划》草案及有关材料,听取了《规划》的编制过程和主要内容的介绍,经过质询和总结,形成了如下意见:
(一)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
(二)进一步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三)将《规划》第五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中“对危及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责令其停工整改”修改为“对危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
经过集体讨论、质询后,专家组认为《栖霞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合法、可行、可实施,同意通过评审。
《规划》起草单位就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吸收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1.修改《规划》中附图1-1中的栖霞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控制区范围划定示意图,增加附图1-2栖霞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用地规划和卫星底图)、附图1-3栖霞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用地现状底图)
2.将《规划》第五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中“对危及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责令其停工整改”修改为“对危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
《栖霞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暂未开展执行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