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事项:栖霞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承办单位: 栖霞市气象局

  • 决策启动
  • 公众参与
  • 专家论证
  • 风险评估
  • 合法性审查
  • 集体讨论
  • 决策公布
  • 决策后执行
  • 制订背景
  • 研究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气象台站类别和承担的各类气象探测任务,结合气象台站周围地形特征,明确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控制要求。针对实施规划有关的各类主体、各个环节,从强化规划意识、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实施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天气、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公开征集
听证会

暂时未召开听证会

其他形式

2024年5月,我局已经通过信函的方式向栖霞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林业局等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份反馈,其中5份无意见,2份意见及建议合理对公安部门职责和城镇规划修改的意见我们予以采纳,并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了调整,无不采纳意见。

以下是相关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1.栖霞市公安局建议将《栖霞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中第五章中公安部门的职责修改为:公安部门对盗窃、损毁气象测报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与专家充分沟通后,其部门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相关规定,采纳其意见。

2.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将第一章第三节城镇规划按照栖霞市最新的城镇规划内容进行修订。经过与专家充分沟通后,发现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内容与最新的城镇规划政策不符,采纳其意见。

论证意见

2024年7月4日,我局在二楼会议室召开专家论证会,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林业局6名相关专家和法律顾问组成专家组参加会议。专家组就《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有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组审阅了《规划》草案及有关材料,听取了《规划》的编制过程和主要内容的介绍,经过质询和总结,形成了如下意见:

(一)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

(二)进一步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三)将《规划》第五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中“对危及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责令其停工整改”修改为“对危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

经过集体讨论、质询后,专家组认为《栖霞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合法、可行、可实施,同意通过评审。

《规划》起草单位就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吸收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1.修改《规划》中附图1-1中的栖霞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控制区范围划定示意图,增加附图1-2栖霞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用地规划和卫星底图)、附图1-3栖霞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用地现状底图)

2.将《规划》第五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中“对危及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责令其停工整改”修改为“对危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

风险评估
一、评估事项 栖霞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风险评估,主要关注规划实施中可能遇到的自然、社会、经济和技术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对气象探测环境的影响。 二、 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工作采用专家咨询会、公众参与、网络公示、专题调研等方式,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进行排查,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决策实施的风险,明确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控制风险的意见建议、具体措施和处置预案,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三、评估过程 在确定评估事项后,由栖霞市气象局牵头组织成立评估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采用专家咨询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对决策事项的风险源进行识别,采用定性、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规划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分析,综合判定规划的风险等级,研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最终形成书面报告。 四、评估结果 本次规划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可能涉及的风险类型包括社会稳定方面。 规划实施前和规划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类型主要体现为社会稳定风险中程序合法性带来的影响以及其他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栖霞市气象局编制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期间,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出现风险的概率极小,风险程度较低。 规划实施后可以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总体为改善型。出现风险的概率较低,风险程度较低。 综上分析,规划过程中风险程度低,风险可控。
合法性审查
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气象探测环境”为专业术语,建议该《规划》名称中“气象站探测环境”改为规范表述“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建议该《规划》第7页“禁止实施危害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的行为,否则必须拆除,并恢复原状。”根据上述条款进行修改。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根据《规划》第7页,周围1000米范围内超过距离比标准的仅有一处为南侧的无名山,《规划》未提及对无名山的处置措施。 4.该《规划》第7页“在观测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与观测场的距离,超过建(构)筑物高出观测场平面的高度的10倍以上,均须经过山东省气象局审核批准后建设”,此为本规划的关键内容,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表述,修改为“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山东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修改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5.该《规划》第11页“二(4)禁止在气象探测站点四周设置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与“二(3)禁止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以及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重复,且无明确法律依据,建议删除该项。 6.《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需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综上,该《规划》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并提交栖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市气象局根据我局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审查意见,结合实际进行完善,并按程序提请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市气象局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审议情况
议题解读
评估报告

《栖霞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暂未开展执行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