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K212252559/2024-0099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文件标题: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 栖霞市政府办 发文字号: 栖政办发〔2024〕6号
成文日期: 2024-04-05 发布日期: 2024-04-05
统一编号: QXDR-2024-0020001 有效性: 2027-05-06 有效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栖政办发〔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质见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际举措,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企业实施、政府推动”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立“政府主导、特许经营、市场运作、循环利用”的资源化利用机制,以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为目标,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发展。

二、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建设

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绿色环保、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体系,加强政策扶持和示范引导,调动全社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建成完备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使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走出一条具有我市特色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道路

三、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实行特许经营。依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特许经营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布局规划,对全市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审核备案管理。企业备案时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明、厂区规划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营业执照、人员及设备情况等资料,未经审核备案的企业不得在栖霞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

(二)严格处置核准。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到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将土石方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程序管理,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相关文件后方可动工。建设单位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方案中的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

各拆除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及属地镇街要负责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拆除垃圾应在拆除施工结束1个月内全部清运完毕。建设单位、房屋征收主体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将相关费用(拆除费、防治污染措施费、安全防护费、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费)列入投资预算,纳入项目拆除、建设成本中。

(三)加强运输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统一监管工作,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相关制度,指导各镇街确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立运输企业名录,加强规范管理,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粘带撒漏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按交通运输有关规定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和人员办理道路运输手续,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投入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营的,无需《道路运输证》),向符合道路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发放《道路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限制、禁止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建筑垃圾运输货车办理禁限行区通行证,并指定行驶时间、路线,对不按规定行驶的车辆依法实施处罚。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相关审批工作。

(四)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加强各类建设工地监管,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建设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全部硬化,设置车辆清洗、冲刷、清扫设施,严格执行“两不进、两不出”制度,即: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不许进入工地,无密闭装置或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该工地的项目经理依法依规追责。  

(五)突出智能监管。实施全方位、全时段精准化动态化管控,搭建全市建筑垃圾智慧管理云平台,利用“天空地一体化”快速识别技术与检测系统,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资源化、再生产品应用全过程的实时监测与智能管控。建设(拆除)单位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在工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的出入口安装监控和称重设备,确保进出建筑垃圾重量、分拣回收情况、运输车辆牌照及车辆使用信息等实时数据同步上传云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全部安装 GPS 定位,通过物联网、车联网等技术,对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的精确计量、规范运输进行有效监控,远程干预存在偏离路线、违法驾驶、违规装载倾倒等行为的车辆。

(六)加大推广力度。新建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比例;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时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纳入设计合同条款;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拟选用的再生产品使用范围、内容、比例等事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落实设计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对于未按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四、职责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选址建设、运营监管、处置核准、再生产品推广利用等事项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对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编制、建设单位再生产品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和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道路、隧道、桥梁等)、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负责施工工地内建筑垃圾管理,对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硬化和设置车辆清洗、冲刷、清扫设施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单位、企业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失信行为进行归集和认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二)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和消纳场建设及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对无序堆放建筑垃圾进行监管;负责在道路、隧道、桥梁等维护修缮工程、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厂建设等市政工程项目中依法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负责将建筑垃圾运输信息化监管纳入数字化管理系统,与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对建筑垃圾撒漏、乱倒乱卸、未密闭运输及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项目选址,保障土地供应。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费成本测算。

(五)财政部门。负责争取和利用上级财政优惠政策及资金,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再生产品推广利用予以支持。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按交通运输有关规定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和人员办理道路运输手续,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投入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营的,无需《道路运输证》),向符合道路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发放《道路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在公路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建筑垃圾运输货车办理禁限行区通行证,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中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科技部门。负责鼓励和扶持高校、科研机构研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支持配合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工作。

(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办理,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前,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建材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各镇(街)。负责履行辖区内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及存量建筑垃圾的消化和处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服务、科技、税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加大政策扶持。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优先保障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纳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范围、绿色建材推广目录,宣传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三)实施联合执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核准手续、项目资源化利用方案、建筑垃圾运输证件等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定期向社会发布违规企业名录。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建筑垃圾清运单位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安装全密闭装置或未按照公安部门指定时间及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四)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更好地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6日。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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