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004269760R/2022-04500 主题分类: 石油与天然气
文件标题: 栖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栖霞市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栖霞市发改局 发文字号: 栖发改价格〔2022〕189号
成文日期: 2022-09-15 发布日期: 2022-09-15
统一编号: QXDR-2022-0030002 有效性: 2025-10-31 有效

栖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栖霞市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

栖发改价格〔2022〕189号


栖霞市埃维燃气有限公司:

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0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栖霞市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栖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栖霞市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规范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加快建立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省和烟台市相关政策规定,因上游天然气供气价格调整导致燃气经营企业供气成本变化,需对栖霞市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联动。

第四条  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坚持保障城镇天然气供应平稳的原则,灵活应对上游价格变化,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保供能力。

第五条  原则上联动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联动,由燃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联动或由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联动,在配气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销售价格与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同向等额联动。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公式为:

居民用气联动差价=(计算期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供销差率)

计算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基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联动差价

第七条  供销差率(管网损耗率)原则上按不超过5%确定。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每年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购气情况(包括不同类型天然气的气量及价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栖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至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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