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K212252559/2021-16495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文件标题: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栖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栖霞市政府办 发文字号: 栖政办发〔2021〕29号
成文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08-31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栖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栖政办发〔2021〕29号


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驻栖单位:

现将《栖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栖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评估评审效率,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提升改革成效,根据《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0〕11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1〕5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将建设项目“单体评估”变为“区域性整体评估”、将建设项目“申请后评估”变为“申请前部门服务”。评估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逐步解决投资建设项目评估手续多、耗时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区域评估范围。按照“试点区域评估、逐步展开实施”的原则,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一张蓝图”统筹工程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定位选取评估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为试点评估区域。区域确定后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共11个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后期将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确定的试点评估区域,分事项细化评估内容和具体要求,主动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报告。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对评估报告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三)强化评估成果应用。区域评估成果要关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地块编码,由区域内各市场主体共享。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相关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审批流程和环节,实行告知承诺许可或备案制管理。

三、工作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区域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并做好评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生态环境栖霞分局负责指导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并做好评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指导节能评估的区域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并做好评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地震安全性评估区域的区域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区域评估工作规程,对评估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并做好评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评估的区域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区域评估工作规程,对评估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并做好评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市文旅局负责指导文物影响的区域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区域评估工作规程,对评估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并做好评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七)市交通局负责指导交通影响评估的区域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区域评估工作规程,对评估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并做好评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八)市气象局负责指导雷电灾害风向评估的区域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区域评估工作规程,对评估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并做好评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九)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开展各自区域内评估工作,明确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并将开展区域评估所需费用报市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域评估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全面统筹,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区域评估的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同攻关。部门、街道、乡镇之间要强化协同配合,增强大局意识,坚决清除各种障碍,合力推进区域评估工作,充分使用评估结果,对符合规定的不得无理由拒绝使用。

(三)加速完成任务。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试点区域评估工作,2022年底,全市范围内有条件的区域基本完成区域评估工作。

(四)加强落实督查。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分析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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