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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栖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栖霞市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 栖霞市应急局 发文字号: 栖安发〔2021〕5号
成文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3-24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栖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栖霞市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栖安发〔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栖霞市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栖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栖霞市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为认真汲取笏山金矿和招远曹家洼金矿事故教训,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管控安全风险,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把隐患当做事故对待,将隐患排查挺在事故前面,将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落实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实之又实措施,创新举措,建立企业安全责任落实执行力档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红黄蓝”管理,分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主体,层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卡实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执法,压力自上而下传导,责任自下而上落实,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重点

(一)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让每个员工都明白应该干什么。

1.企业要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的内容要涵盖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2.责任人要明确到每个岗位,明确到员工,人员有变化的要立即更新。要将企业风险辨识的结果纳入责任制范围,明确到每个员工。企业生产车间、班组、一线从业人员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通俗易懂、便于操作。考核标准要与责任范围相对应,要制定落实考核机制,确保员工的收入与考核挂钩。

3.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督促各类市场主体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争当行业“诚信标兵”。企业内部也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在主管部门网站、单位内部主动公开,推送“信用烟台”网站集中公示,接受社会和单位员工的监督。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让每个员工都明白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干。

4.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标准规范的要求,未覆盖的一律不得开工生产;要对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变化,及时更新,每年一调整、三年一修订。

5.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无操作规程的具体工作,一律不得作业,由技术、工艺、设备、生产、安全人员联合制定作业规范并经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审定后,方可作业。

6.对存在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从业人员按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屡教不改或“三违”行为突出的从业人员要给予开除。

(三)认真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能力。

7.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依规持证上岗。

8.在每年春节后第一个上班日,必须集中上好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亲自授课。覆盖全体人员,宣讲政策形势,深入思想发动,开展警示教育,安排部署工作,切实收拢人员思想、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加强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安全生产检查,迅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9.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其企业安全生产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纳入企业三级培训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10.实行培训人员责任追究制,未按规定培训且因此导致员工“三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未达到培训要求安排上岗作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入职员工应经过实操培训车间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再进入生产岗位,一线从业人员每年应进入实操培训车间复训,提升员工操作技能。

(四)完善双重预防体系,确保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11.要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严格落实,确保风险管控全面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对梳理出的安全责任逐一落实。

12.要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确保每个岗位、每个设备的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要按照治理目标、人员、经费、措施、时限五落实的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治理。

13.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防止养患成灾。落实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治理,弥补管理上的缺陷,从“根”上杜绝事故隐患。

(五)强化应急管理,尽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发生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程度。

14.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和操作性,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15.高危和人员密集场所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适用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职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6.企业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17.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三、分类施策,实行“红黄蓝”管理

(一)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实行“红牌”管理。

18.对企业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按照相关行业领域自由裁量标准,实施上限或顶格经济处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取消申请银行贷款、国家政策资金、政府采购、招投标、评选先进、政务绿色通道等资格。

19.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顶格经济处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按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对有关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暂停直至撤销。

(二)对存在一般隐患的企业实行“黄牌”管理。

20.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对企业一律实行经济顶格处罚,视情况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21.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实行经济顶格处罚;对分管负责人及具体操作人员,责令企业按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22.连续两次受到“黄牌”警告的,按“红牌”管理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3.重大隐患已整改经有关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取消红牌管理;一般隐患经有关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取消黄牌管理。

(三)对主体责任履行较好的企业实行“蓝牌”管理。

24.对企业在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减少对其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频次,并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金扶持、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信贷融资、评先树优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实质性激励政策,形成良性激励机制。

25.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政治待遇、评先选优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明确职责,依法实施监管

26.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监管方式等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27.要制定权责清单、实施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具体实施计划,确保责任明确。

28.在行业监管、事故调查、工作调度等方面切实发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强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29.专业监管要公正公平,突出专业化水平,积极开展第三方监管。

30.要改进安全监管工作作风和执法方式,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五、逐企指导,帮助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31.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针对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实际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指导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育机制的标准文本,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深入本行业、领域企业,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项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育机制。

32.要明确时限,责令本行业、领域企业按时完善制度、明确落实机制;凡到期未整改的,一律移交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六、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3.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分类制定执法检查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细化监督计划,逐个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34.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移交有权机关收回许可证;拒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按规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35.要对查出的隐患逐条书面说明依据、整改要求、对应罚则,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责任落实的重中之重、治本之策来抓,要定期分析和预判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协调解决重点难点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行业、领域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经验做法,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提出解决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会商协同机制。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公诉、裁判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三)强化法治宣传。建立媒体曝光制度,聚焦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组织媒体跟随明查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鼓励社会各界、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新闻媒体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实施监督、提供线索。健全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力度,在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设公益宣传专栏,普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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