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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市非煤矿山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栖霞市政府办 发文字号: 栖政发〔2021〕6号
成文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3-18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栖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栖霞市非煤矿山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栖政发〔2021〕6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栖霞市非煤矿山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栖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栖霞市非煤矿山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深刻汲取栖霞笏山金矿爆炸事故和招远曹家洼金矿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推进非煤矿山标准化管理、法治化整改、市场化整合,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促进非煤矿山高质量发展,根据《烟台市清理整顿非煤矿山工作方案》(烟办发电〔2021〕37号)、《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烟办发电〔2021〕38号),结合栖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的工作思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分类施策,实施综合整治,补齐矿山安全短板,推动产业规模化、生产规范化、经营集约化,实现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加快全市非煤矿山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坚定践行“两个维护”。

整治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清根见底。深入推进起底式、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治,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非煤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隐患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对非煤矿山进行“刮骨疗毒”式重组再造。

——依法依规、标本兼治。按照法制化、标准化、市场化要求,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非煤矿山依法依规取缔、有序退出,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重组、兼并、整合,实现非煤矿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合理规划、优化布局。坚持规划引领,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科学合理确定整治目标、整合范围、布局重点,改变非煤矿山“小、散、乱”状况,实现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规模开发、集约利用。严格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全准入标准,坚持采矿权、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相统一,实施科技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培育“探采选一体化”矿业企业,提高矿产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提升矿山企业综合竞争力。

——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作为非煤矿山发展的着力点,改变消耗资源、破坏生态、企业独享开发利益的开发模式,做到安全生产、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协调统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二、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整治目标。

1.安全发展意识明显提高。各级各部门各市场主体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对习近平总书记安全发展重要论述领会更加深刻,理念牢固树立,真正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决不要带血的GDP。

2.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更加规范,安全专员配备率达到100%,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率达到100%,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显著提高。非煤矿山全部达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范》《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烟台市清理整顿非煤矿山工作方案》要求,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实现质的飞跃。

3.矿山结构布局明显优化。合理设置采矿权,切实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问题,实现单矿生产规模明显扩大,生产系统明显优化,形成若干统一矿权、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系统、统一开采主体、统一管理经营“五统一”的大型矿山企业,矿山企业“小、散、乱”局面彻底改变。

4.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明显增强。实现矿山生产规模与占用资源储量、服务年限相匹配,矿产资源向优势产业和大型矿企聚集,推动矿山企业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5.绿色智能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加强矿山复垦、复绿工作,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6.社会和谐稳定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纠纷、偷采盗采、超层越界、危爆物品管理不到位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得到彻底消除;矿权持有人、村民、矿工和债权人等各层面合法权益,依法得到最大限度保护,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实现更好统一。

(二)整治重点。

1.政府(部门)层面: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重要论述不深入不到位,片面追求产量指标,政绩观存在偏差。②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不深入不扎实,问题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安全监管执法专业力量不足、作风不实。③党政领导干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不完备。④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对矿山领域长期存在的问题解决不力,矿山日常安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矿山设计施工等监管职责履行不力。⑤制度机制建设与企业安全监管“两张皮”,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一矿一册”和精准执法“一矿一策”落实不到位,放任重大隐患长期存在,治理不坚决不彻底。

2.非煤矿山企业层面:①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落实、走过场,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③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对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审核不严,以包代管,以合同形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生产矿山采掘工程一律不得外包。⑤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⑥民用爆炸物品运送、储存、使用及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不严格,未按规定实行全程监控,违规在井口或井下动火作业。⑦安全培训弄虚作假,“三项岗位”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⑧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专项应急预 案、现场处置方案不完备,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⑨其他企业责任不落实问题。

3.生产作业层面:①安全出口设置、避灾路线标示不符合标准,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矿山开采错动线不符合规定要求。②机械通风系统、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和自救器等配备不齐全、不规范。③井下动火作业审批不严格,随意违规动火作业;井下油品存放违反规定要求。④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具运输人员、炸药、油料,提升装置、井下安全保护装置失效。⑤矿区水害隐患排查不到位,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⑥违规擅自开采保安矿柱,不按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⑦其他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问题。

4.中介机构层面:①安全评级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质量不高,避重就轻,对重大安全隐患避而不提。②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质量不高,无法满足规程要求。③政府部门对中介服务质量缺乏严格监管和有效约束,评价、设计、专家审查存在“产业链”现象。④其他违反行业规定和法律法规的问题。

5.干部作风层面。①落中央和省、市关于非煤矿山整治工作有关部署要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搞变通,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②对安全生产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与企业主相互勾结、通风报信,存在利益输送、权钱交易、违规入股非煤矿山企业、充当涉矿产资源领域黑恶势力“保护伞”、干扰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③借非煤矿山领域有关事项审批、日常监管、监督检查之际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问题。④执行力不强,不想担责、不敢定事、不善作为,一些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久攻不下、久拖不决等问题。

三、整治措施和步骤

(一)整治措施

1.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矿山发展转到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轨道上。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重要论述贯穿矿山整治发展始终,组织全市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开展专题学习和案例警示教育;在全市范围开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组织各级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安全法规考核;开展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警示、大培训、大考试”,警钟长鸣筑牢思 想堤坝。

2.优化矿山规划布局,推动矿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引导,严格市场准入和安全准入规定,从严审查新上项目,“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新批地下非煤矿山项目;进一步优化现有矿山项目布局,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刮骨疗毒的魄力,彻底淘汰非煤矿山落后产能。推动矿山企业从数量型向规模效益型转变,有效解决产能过剩和粗放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土地损毁、生态破坏等问题。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循环利用各类资源,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3.强化制度机制建设,坚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意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22条”若干规定落实,真正让法律法规和标准进入企业文化、深入员工思想。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矿山建立不少于12 人的救援队伍;严格规范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对外包施工单位资质严格把关,落实业主安全生产统一管理职责,明确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安全责任,坚决防止一包了之、以包代管、管理缺失;生产矿山采掘工程一律不得外包;严格动火作业和爆破作业,督促企业加强井口、井筒、井下全链条 防范,切实加强民爆物品购买、运输、领取、使用、存储、清退等各环节监管;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加大日常考核和督查力度,发现不作为、弄虚作假行为一律严肃处理,倒逼中介机构提供严格规范的服务;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狠抓“关键人”责任落实,开展“上标准岗、干标准 活”行动;督促矿山企业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尤其是地下矿山和中型以上露天矿山矿长、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矿山外包工程单位负责人等四类关键人员,未经省应急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达到从业资格条件;健全非煤矿山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全市所有地下非煤矿山全部与路东应急救援中心签订救援协议。

4.建强培优产业链条,推动非煤矿山提质增效。树立大黄金产业概念,按照内外资源并举、二三产业并进、经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全面推进探采选冶精炼、精深加工、商贸投资交易以及文教旅游等关联产业发展。做强做精矿山开采业,加大资源增储力度,增强利用外部资源能力,提高资源利用和生产效率。

5.坚持全覆盖零容忍,推动大排查大整治走深走实。彻底摸清现有非煤矿山企业的现状和问题,邀请高水平专家逐企逐矿开展诊断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查立改、跟踪整改、闭环管理;对非法设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达不到国家和省级最低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依法坚决予以关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关闭矿山的闭坑地质报告、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对被责令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依法强制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整顿工作实行全程台账化管理、标准化推进,整改一个、验收 一个,达标一个、销号一个,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整治步骤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栖霞市实际情况,根据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利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非煤矿山整治,整治分 4个阶段实施。

1.宣传发动阶段(2021 年 3 月17 日-20日)。各级各部门深刻领会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广泛发动,积极稳妥开展社情民意调查、重点人 员摸排、新闻舆论引导等工作,做好不稳定因素分析,制定出台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各部门按照职责对所有非煤地下矿山企业采矿权设置、超层越界、安全生产、保险、融资、负债、担保、股东等情况“起底式”调查,编制“一矿一册”。

2.标准制定阶段(2021 年 3 月21日-25 日)。对所有非煤地下矿山经营主体、矿权性质、股权设置等情况摸清底数,编制“一矿一策”、“一矿一案”。 严格按照《烟台市非煤地下矿山复工验收细则(试行)》、《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简称22条规定),由市安全生产指挥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公安局、工信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司法局、烟台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人社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银监办、供电公司、所属镇(街)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复工验收检查标准。各部门按照矿山企业名单,制定检查验收细则清单,细则清单以表格形式列出检查目录和内容,明确检查内容、目的要求,具有操作性、可行性、合法性、限制性、约束性。各部门将编制的检查验收细则按程序上报市安全生产指挥部审定。通过后,由指挥部矿山专班汇总装订成册,编制《栖霞市非煤矿山复工验收标准》,并向所有矿山企业公开告知。

3.清理整顿阶段(2021 年 3 月26日-2021 年12月31日)。 栖霞市政府根据已经审定的整治工作方案,本着“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原则,严格执行制定的复工验收标准,严格复工复产。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强力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提升矿山。各矿山企业按照《烟台市非煤地下矿山复工验收细则(试行)》、《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栖霞市非煤矿山复工验收标准》编制复工验收整改方案。方案编制完成后,上报栖霞市安全生产总指挥部矿山安全专班,矿山安全专班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公安局、工信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司法局、烟台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人社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银监办、供电公司、所属镇(街)等部门(责任清单见附件)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各部门按照自己前期制定的细则方案,视整改情况出具批复意见,各部门均批复同意后,将企业复工验收整改方案上报烟台市安全生产总指挥部矿山安全专班,烟台同意后给予批复,企业按方案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向我市安全生产指挥部矿山安全专班提交复工验收申请,根据企业申请,矿山安全专班组织各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各部门按照自己职责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结束后,各部门汇总情况、拿出意见。同意后,上报至烟台市安全生产总指挥部,由烟台矿山安全专班组织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复工验收审查,经烟台市检查验收合格并允许复工的,恢复生产建设。按照 “上报一个、审查一个,批复一个、整改一个,验收一个、复工一个”原则。企业通过烟台检查验收允许恢复生产建设时限为2021 年 8月31日。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达到恢复生产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

——关闭矿山。不按设计施工、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建等重大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恢复生产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企业提交的复工验收整改方案,采取初次专家评审和终次专家评审,连续两次未通过专家组评审的,一律予以关闭。

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自责,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要求进行审查,严把准入关,不得私自降低门槛,绝不允许在审查、验收过程中搞变通、打折扣,不允许企业“先上车后补票”,更不允许企业带病上车。对确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周密的关闭实施方案,实现“一矿一策”。按照人员设备撤离现场、井口封堵等闭坑要求,8月底完成矿山关闭工作;

——整合矿山。对恢复生产建设的,逐步通过对矿权的整合、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集约化和集团化生产经营,有效提升矿山业企业采矿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对列为整合的矿山,根据矿产资源管理相关规定,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合矿山采矿权变更和发证工作。

4.巩固提升与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月-2022年3月)。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检查,对提升、关闭、整合的矿山企业进行复查,对1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四、组织保障和风险防控

(一)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确保全市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工作有序、高效推进,建立完善全市统一部署、市政府具体负责、各级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市安全生产总指挥负责对全市非煤矿山清理整顿工作的总部署、总调度,统筹推动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是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清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调度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上抓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转变作风、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2.强化督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市安全生产总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工作的督导检查,有序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市政府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层层落实责任,把具体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镇街、村居和矿山企业;要采取“四不两直”“回头看”督导检查以及联合执法等方式,综合运用关闭退出、停产整顿、追责问责、行刑衔接等措施,对整治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精准执法,倒逼企业将责任和压力传导到日常安全管理中去。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严肃问责;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3.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资源,广泛宣传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典型经验和成效;搞好政策解读,加强安全生产、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的宣传,使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同,营造浓厚舆论氛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行有奖举报奖励做法,鼓励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切实解决好清理整治过程中引发的各类问题。

(二)风险防控

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牵涉资源分配、利益调整、人员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各方面问题,涉及面广、矛盾突出,利益交织、错综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深入做好风险研判和防控,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1.强化社会面风险防控。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压紧压实风险防范属地责任,高度重视清理整顿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做好矛盾纠纷动态排查化解和舆论风险防范,建立健全矛盾风险预警预防和稳控应急机制,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政法、宣传、网信、金融、民政、医保、人社、工信、银保监、信访、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责,切实做好相关领域工作。

2.强化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银保监等部门单位要加强矿山企业金融风险隐患排查,对照清理整顿方案,逐企开展企业融资、债务、担保、债券发行等调查摸底工作,摸清风险底数、找准问题症结、分类施策化解,“一矿一策”制定风险化解方案,指导帮助企业有效化解在清理整顿中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有关企业要落实金融风险化解的主体责任,加强与关联方的协调沟通,依法妥善处置财务和债务纠纷。

3.强化民生基本保障。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部分职工生活困难、劳资纠纷,引发的职工、群众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潜在风险隐患,人社、工信、民政、公安、财政、工会、法院等部门单位要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研究制定职工分类安置办法,逐企确定职工安置方案,积极稳妥分流安置,依法落实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程序申请缓交社会保险费。指导鼓励企业对技术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开展业务培训,并为其转岗留岗提供便利条件。

4.强化产业链风险防范。要充分预估停产整顿对矿山上下游企业及配套产业的冲击,工信、商务、生态环境、金融等部门单位,要对全市范围内矿山企业、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存在的断供风险进行全面摸排,提前制定应对整治期间矿山企业、上下游产业及配套产业受到冲击的措施。防范部分矿山关闭整合影响民生领域财政支出保障能力,提前制定相应预案。

5.强化舆情风险管控。针对全市非煤矿山清理整顿可能引发的社会舆情风险,切实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加强宣传引导,策划推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隐患大排查”“违法行为零容忍”等系列专题报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加强公众沟通,回应社会关切,消除群众疑虑。严格落实网络舆情监看制度,通过“技术+人工”双渠道交叉检索,全时掌握舆情动态。利用市级联合辟谣平台,第一时间对网络谣言、不实信息进行辟谣。对造谣传谣、煽动聚集等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打击。

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推动清理整顿工作落实,并做好监督指导和工作协调。

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标准规程,持续推进矿山企业“五化”建设,积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确定关闭的矿山及时收回和注销相关手续、证照。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超能力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严把采矿权审批关口,摸清开采规模和开采年限不达标、露天矿山相邻采矿权边界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的矿山底数,采取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等措施限期进行整治。对确定关闭的矿山,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监督矿山企业严格履行矿山闭坑程序并编制和落实矿山闭坑方案,彻底封堵回填井筒(平硐)、消除地下采空区和露天矿山边坡等隐患、全面恢复地容地貌,依法注销相关证照。

3.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重点整治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不规范、爆破作业“三违”行为;对停产整顿期间的矿山及时清退、回收爆炸物品;对证照不全、手续失效和关闭的矿山及时停供和清缴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的爆炸物品来源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私自制造、倒买倒卖和私藏爆炸物品等非法违法行为。

4.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整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发生的必要经费支出。

5.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查处矿山企业注销、变更、档案查询、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等审批,依法依规注销关闭矿山的工业营业执照。

6.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矿山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检测、使用登记等工作。

7.司法部门:负责协调律师等专业法律力量,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确保整合工作依法依规推进;依法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8.烟台环境保护局栖霞分局:负责查处矿山企业放射源、尾矿库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问题;对整合后的矿山进行环保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对关闭对象依法注销环保证照。

9.人社部门: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保险关系、职工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补缴等问题保险缴纳等情况,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负责积极稳妥解决;强化就业服务保障,将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10.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井巷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和监理单位等资质许可的审核、报批、颁发及监管等工作。

11.银监办:负责查清矿山企业融资贷款、不良信息等问题。把握整合期间,企业可能出现的资金链断裂发生债务危机等金融风险的防控;协调金融机构全力保障企业整合后的融资需求。

12.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在矿山整顿整合过程中,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履行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情况,对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不坚决、履职不到位以及存在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13.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企业历年纳税情况,与国土部门对接,根据储量核实报核定的矿量,查处企业依法纳税方面是否促在问题,对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14.供电公司:负责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电力使用安全标准。对证照不全、手续失效、不按供电方案建设、不满足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矿山坚决不予供应用电;对已供应电力的,要积极协助执法部门的检查工作,配合执法部门采取停止供电等相关措施,并按照产权范围拆除供电设施。

15.相关镇街:负责查清矿山企业与周边百姓、周边村庄存在的矛盾纠纷,查清矿山项目给周边百姓带来的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水土保持、道路破坏等等一系列问题,从源头消除不安全、不和谐因素。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分别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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