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栖霞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栖政发(2020)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单位,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我市完成了城区及镇、街道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更新调整工作,《栖霞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山东省自然资源厅验收通过。现将调整后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自2020年12月10日起实施,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栖霞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栖政发[2017]8号文)同时废止。
说明: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基准日为2019年1月1日,更新范围含原栖霞经济开发区(2020年9月1日划归福山区)。
栖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