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K212252559/2016-04454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文件标题: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关: 栖霞市政府办 发文字号: 栖政发〔2016〕35号
成文日期: 2016-12-20 发布日期: 2016-12-20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栖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栖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栖政发〔2016〕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栖各单位:

《栖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栖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栖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市政府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和《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和本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本级政府安排,向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应当设立安委会,在本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领导下,指导、协调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除履行以上安全生产职责外,同时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市管企业二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国家和省、市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街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市粮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粮食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长输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三)负责成品油流通市场准入监督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管;

(五)协调处理电力建设和生产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协调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六)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七)负责铁路道口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市教育体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体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加强对发包、出租场所、项目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五)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六)依法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校舍危房改造安全工作监督管理;

(八)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九)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十)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三)负责全市地震测报点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震应急预案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路面查纠大型客、货运输车辆未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社会消防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指导、监督社会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

(二)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三)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检查督促市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市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工伤预防费用,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二)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三)负责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按照城乡规划执法工作职责,依法对涉及安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三)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七)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园广场等)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负责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四)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营运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运输行为;

(五)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六)指导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七)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公路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及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超限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公路抢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水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市管河道提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

(四)牵头负责全市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指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六)监督、指导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沼气等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农药经营、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监管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登记、注销、检验、审核和考核发证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畜牧兽医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畜牧业生产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以及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果业发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果业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林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落实;

(三)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森林公园、林场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四)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做好电子商务市场安全监管;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社会艺术培训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四)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和音像制品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卫生计生领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二)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协调工作;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二)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第三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四)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对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

(六)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七)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旅游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检查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A级景区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四)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水产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渔港及渔港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二)负责职责权限内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指导渔船船员的安全培训;

(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渔港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

(四)负责对灾害天气的预警预报,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气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七条 市总工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指导全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八条 市监察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通信管理、邮政管理、银监等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 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辖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应当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市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二条 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作出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和市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

(二)市有关部门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和市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