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K212252559/2018-10952 成文日期: 2018-11-26
发布机构: 栖霞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关于《栖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12-20 来源:栖霞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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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栖霞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2月20日施行。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为此,2015年,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2016年,烟台市出台了《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烟政发[2016]6号),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行明确。此项工作是落实烟台市安全生产“三二一”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烟台市每次安全生产督导的重点内容。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广泛征求了各镇街区和相关部门意见,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分四章共四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说明了制定规定有关依据、原则等事项。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市、镇政府(办事处、管委)及其安委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八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考核、通报、约谈、一票否决、处分等监督与责任追究事项。

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明确了规定施行时间。

三、重要意义

通过出台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市、镇政府(办事处、管委)及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使任务明确、责任清晰、追责有据,必将有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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