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内容    
标       题 
清泉收费不供暖
办 件  分 类     
内        容     时间:2023.12.05
投诉单位:清泉供暖
事情经过:
背景:11月份【力高阳光海岸】受【清泉供热】委托收受5期所有业主供暖费,并与11月底交于【清泉供热】
第一阶段:【清泉供热】起初以设备费不齐为由,要求【力高阳光海岸】补齐设备费,否则不予供暖。
第二阶段:【力高阳光海岸】已于12.4以顶账门店的方式抵账,并且【清泉供热】承诺:先给钱供暖后明年上设备(有录音证据)
第三阶段:【清泉供热】于12.5上午突然变卦并坚持走完程序,预计最快12月底才能供暖

最终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清泉供热】
1.明确供暖时间(核心)
2.退还未供暖天数的取暖费(未供暖天数=应供暖天数-实际供暖天数)
3.由于【力高阳光海岸】5期处于未交付状态,所以热损费如果还按照(供暖户数/总户数)显失公平,应该按照(供暖户数/收房户数)计算,如果达标应退还热损费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时间 
2023-12-11 16:31:56
答复人 
12345市长热线答复
答复内容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回复:依据《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十五条:“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 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及责任、违约责任 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依据《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第六章《协议供热条款》第25款规定:“单元交费率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若乙方所居住的单元交纳热费户数未达到50%,而乙方要求甲方供热的,乙方自愿多缴纳20%的热损耗费。”经落实,单元交纳热费户数未达到50%,需缴纳20%的热损耗费。经落实,力高阳光海岸五期尚未完成热力配套,开发商正在筹集资金,预计本月底前资金落实到位后进行供暖。正式供热结束后将按照实际天数进行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