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主题: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栖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6-06-17 至 2026-07-16
征集单位: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
公告内容:

为改善栖霞市城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栖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

电子邮箱:qxshbjzrstk@yt.shandong.cn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 关于对《栖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征求意见稿)》

    草案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2月3日,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版,要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烟花爆竹全域禁放;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2025年12月,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将迎宾路(南至翠屏工业园区南首,北至太虚宫北立交桥)两侧建成区范围内的区域(西至民生路庄园街道小石岭村村碑处);北至腾飞路、环湖路(北至环湖路与丹霞路交叉口)、丹霞路;东至S209省道;南至文化路(至翠屏街道老龙湾村)两侧、翠屏路以南建成区区域,上述道路、河流形成的封闭区域(道路、河流及其经过的建制村庄全域);含庄园街道办事处观东村、大卧龙村、小卧龙村、南岩子口村、十里铺村、栾家夼村、草庵村、北七里庄村、古镇都村、邢家疃村、郝家疃村、王格庄村、谢家沟村、主格庄村14个行政村全域;翠屏街道办事处西三里店村、西二里店村、林家亭村、小东沟村、小流口村、城东沟村、枣行村、城关村、小雾滋夼村、大雾滋夼村、店西沟村、东南店村、南石岔村、老龙湾村、南二里店村、南丁家沟村、南三里店村、南林家庄村、五里后村、南七里庄村、石家庄村、南宋家沟村、十里庄村、东富源村、西富源村、南富源村26个行政村全域划定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有效期1年,2025年12月我市按照上述区域向社会发布通告,2025年发布通告有效期截止2026年12月25日。需在2026年12月26日前,重新向社会公布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经对接相关部门,编制了《栖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征求意见稿)》,在2025年公布的《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的基础上,拟新增两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一是环湖路区域,南起财政局、北至S209丁字路口,包含该路段及与庵里水库合围区域,全域覆盖庄园街道徐家洼村、北张家沟村;二是长春湖周边区域,长春湖壹号北侧道路东起迎宾路交叉口、西至杜家庄村西,包含该路段及庄园街道北岩子口村、和尚庄村、杜家庄村全域划入禁止燃放区域。

    三、主要依据和内容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制订2027年度《栖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主要内容如下。

    为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拟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划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迎宾路(南至翠屏工业园区南首,北至S209省道与环湖路交界处)两侧建成区范围内的区域(西至民生路庄园街道小石岭村村碑处);东至G206国道;南至文化路(至翠屏街道老龙湾村)两侧、翠屏路以南建成区区域,上述道路、河流形成的封闭区域(道路、河流及其经过的建制村庄全域);含庄园街道办事处观东村、大卧龙村、小卧龙村、南岩子口村、北岩子口村、和尚庄村、杜家庄村、十里铺村、徐家洼村、北张家沟村、栾家夼村、草庵村、北七里庄村、古镇都村、邢家疃村、郝家疃村、王格庄村、谢家沟村、主格庄村19个行政村全域;翠屏街道办事处西三里店村、西二里店村、林家亭村、小东沟村、小流口村、城东沟村、枣行村、城关村、小雾滋夼村、大雾滋夼村、店西沟村、东南店村、南石岔村、老龙湾村、南二里店村、南丁家沟村、南三里店村、南林家庄村、五里后村、南七里庄村、石家庄村、南宋家沟村、十里庄村、东富源村、西富源村、南富源村26个行政村全域。

    (二)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具体规定,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执行。

    (三)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2.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3.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4.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5.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大型仓库、停车场;

    7.景区、林地、绿地;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四)本通告自2026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7日。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

    联系方式:0535-5212716,联系人:耿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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