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中:(1)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 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2)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3)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4)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5)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6)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035号)规定: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秸秆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复函》(鲁发改价格函〔2021〕143号)规定:粮主产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
二、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不含“以电折水”供水单位)其转供电设备损耗、运行维护、人员管理等与电力设施运行相关的费用,加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2元(含税),此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因我省农业灌溉管理模式区域差异较大,为确保农业灌溉电力供应,省发展改革委明确了农业灌溉用电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要求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农业灌溉用电(不含“以电折水”)经村两委“一事一议”通过后,其加价标准可不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607号)规定限制。
栖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