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发改价格〔2026〕60号关于完善栖霞市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15 来源:栖霞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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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完善我市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城镇燃气企业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的民生用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供应。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的,按上游企业年度合同量签订的浮动幅度联动;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足,需采购非居民管道气和其它市场价格气量弥补的,可按照采购量由低到高的价格顺序计入联动范围。

(二)联动幅度

联动幅度原则上按企业居民天然气实际综合采购价格减基准门站价格,并考虑购销差率确定。购销差率最高不超过4%。

1.当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时,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居民天然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上游企业居民用气价格浮动比例÷(1-居民用气购销差率)。

2.当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能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时,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居民用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1-居民用气购销差率)。

3.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下调幅度不限,向上联动时应设置上调幅度限制。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或居民用气量严重不足,须大量采购非居民气量弥补,造成终端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过大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0.5元。

(三)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一年联动。具体联动周期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四)联动程序

价格联动办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机制和价格管理权限,在规定的联动幅度内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二、建立偏差校核机制

因企业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不及时或采购的市场气量价格与已联动的价格幅度差异较大时,应建立偏差校核机制予以弥补,即当期联动时的综合采购价格与实际发生的综合采购价格差异,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三、终端销售价格的确定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居民天然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城镇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上期偏差金额。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栖发改价格【2026】60号关于完善栖霞市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