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定义
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问题2:哪些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答:(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2)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6)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问题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由哪些机构存管
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鲁人社发〔2020〕4号)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档案管理机制。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承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在本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二维码)
问题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答:(1)档案的接收、转递;(2)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3)档案的整理和保管;(4)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5)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6)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等。
问题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分为十大类:
(1)履历材料。如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2)自传。如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等;(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如毕业鉴定、实习鉴定等;(4)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如毕业生登记表、入学报考材料、学位授予证明、成绩单、职称评审(确认、考试)表、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等;(5)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如入党、入伍、考研、考公等政审材料;(6)党、团材料。团员材料一般包括入团申请书和入团志愿书。党员材料一般包括六类: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材料、入党志愿书。
(7)奖励材料。如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等;(8)违纪材料。如违纪的处分、决定等;(9)工资、任免、调动、退休等材料。如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证明、入(退)伍登记表等;(10)其他可供参考或有重大价值的材料。如体检表、更改姓名的材料以及“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单”等。
问题6:借(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注意事项
答: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单位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查阅服务,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从严保管,严格查阅手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
借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办理社保审核、公证服务等需要的,应由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出具借档函,说明用档理由,经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档案借阅完毕应按规定密封完好后归还,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问题7:如何办理单位集体委托存档
答:用人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除外)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集体委托存档,在县(市、区)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由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委托存档,在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的原则申请办理集体委托存档。用人单位需提交《单位委托集体存档申请书》通过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现场或登录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103.239.153.109/sdjyweb/index.action)提交申请材料办理。
问题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管是否收费
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问题9: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方式
答:根据《关于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接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4号)要求,人事档案须通过机要通信、邮政特快专递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1)对曾从党政军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出,或拟转往上述单位的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2) 除曾属于党政军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之外的其他档案,在各类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转递 ,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