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
(一)生活补贴对象、标准和期限
1. 自2024年6月1日起,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含中 央、省属驻烟企业,下同)工作的4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5 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0 周岁以下学士本科生及驻烟高校专科 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 万元、2.4 万元、1.2万元、6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为3年。对绿色石 化、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清洁能源等产业领域制造 业企业中符合上述条件且属于符合条件的重点高校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生活补贴时限延长至5年。
2.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 日止,对首次新 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30周岁以下非驻烟高校专科生,在烟缴纳 社保满一年后,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为3年。
3.自 2 0 2 4 年 6 月 1 日起,对通过公开招聘或依据有关人才 政策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事业单位, 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工作的4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 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给予每人每年3.6万元生活补贴, 补贴时限为3年。
4.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招聘程序和组织部门 优秀毕业生选聘程序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35 周岁 以下硕士研究生及30周岁以下学士本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 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4 万元、1.2万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为 3 年 。
5.自2024 年6月1日起,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且 属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工种)需 求目录内的45周岁以下首席技师和特级技师、35周岁以下高级 技师和技师,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万 元、2.4万元、1.2万元、6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为3年。 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工种)需求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另行制定发布。
6.自2026年1月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30 周岁以下非驻烟高校专科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 位急需紧缺人才招聘程序和组织部门优秀毕业生选聘程序首次新 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30周岁以下学士本科生,不再纳入生活补贴政策范围。
(二)购房补贴对象、标准
1. 自 2 0 2 4 年 6 月 1 日起,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含中央、省属驻烟企业,下同)工作的40 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5 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0 周岁以下学士本科生及驻烟高校专科 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并新购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的,按照购 房金额的30%,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一次性购房补贴。对绿色石化、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 清洁能源等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中符合上述条件且属于符合条件 的重点高校博士研究生,按照购房金额的30%,最高给予26万元 一次性购房补贴。
2.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 日止,对首次新 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30周岁以下非驻烟高校专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并新购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金额的30%, 最高给予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3.自 2 0 2 4 年 6 月 1 日起,对通过公开招聘或依据有关人才 政策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事业单位, 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工作的4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 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并新购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的,按照购 房金额的30%,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4.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 日止,对通过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招聘程序和组织部门优秀毕业生选聘程序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35 周岁 以下硕士研究生及30周岁以下学士本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 并新购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金额的30%,最高分别 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5.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通过公 开考录方式首次新引进到我市党政机关(含中央、省属驻烟党政 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工作的40周岁以下博士研 究生、通过选调方式首次新引进到我市党政机关工作的35周岁以 下硕士研究生及30周岁以下学士本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并 新购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金额的30%,最高分别给 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6.自2026年1月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30 周岁以下非驻烟高校专科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 位急需紧缺人才招聘程序和组织部门优秀毕业生选聘程序首次新 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30周岁以 下学士本科生,不再纳入购房补贴政策范围。
7.自 2 0 2 6 年 1 月 1 日起,通过公开考录方式首次新引进到 我市党政机关工作的4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通过选调方式首次 新引进到我市党政机关工作的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30周岁 以下学士本科生,不再纳入购房补贴政策范围。
(三)补贴申报
1.生活补贴申报要求
①生活补贴按年发放,以社保缴纳满12 个月为一个发放周 期,不满12个月的申报不予受理。对变换工作单位前符合补贴申 领条件,变换工作单位后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社保缴纳累计 满 1 2 个月后,由现工作单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 放。对变换工作单位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却未申领生活补贴,变 换工作单位后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视为此前自动放弃申报资 格。对变换工作单位前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变换工作单位后符 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社保缴纳满12个月时间自符合补贴申领条件 的当月起算。
②生活补贴时限为3年的,应在首次来烟就业、缴纳社保当 月起5年内申领完毕,超过5年或政策终止的,不再享受生活补 贴政策,未在5年申领期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生活补贴时限为5年的,应在首次来烟就业、缴纳社保当月 起7年内申领完毕,超过7年或政策终止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政策,未在7年申领期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2.购房补贴申报要求
①购房补贴须社保缴纳满12个月后方可申报,不满12个月 申报的不予受理。对变换工作单位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变换工作单位后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社保缴纳累计满12个月后,由现工作单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对变换工作单位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却未申领购房补贴,变换工作单位后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视为此前自动放弃申报资格。对变换工作单位前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变换工作单位后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社保缴纳满12个月时间自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当月起算。
②自2024年6月1日起引进的人才申领购房补贴的,购房 时间须在首次新引进之后。
③购房补贴应在首次来烟就业、缴纳社保当月起5年内申领 完毕,超过5年或政策终止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未在5 年申领期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④申报购房补贴属于市级财政全额承担的,所购住房不受烟台市行政区域限制;属于区市财政为主承担的,所购住房须在该区市行政区域内。
⑤夫妻双方均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依据同一套住房申报购房 补贴,但夫妻双方申领购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的60%。 若申报人所用住房属非夫妻关系的共有产权,但申报时已结为夫 妻的,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均可依据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若申报 人所用住房属配偶婚前单独购买的,不能依据该住房申报购房补 贴。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可依据任一方情况确定购房所在区 域,但夫妻双方依据不同住房申领购房补贴的,应分别符合购房 所在区域等标准条件;依据同一套住房申领购房补贴的,应先由 确定购房所在区域的一方发起申报,待购房补贴申领公示期结束 无异议后,另一方才可向所在单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 起申报。
除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可依据同一套住房申报购房补贴外, 其他同一套住房均只可据此申报一次购房补贴。
除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可依据共有产权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外,其他均不可依据共有产权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3.以二手房申报购房补贴的,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原不动产权利人为非直系亲属(直系亲属限定为父母、配 偶、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
②原不动产权利人为个人或市(区、市)属国有平台公司;
③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④原不动产权整体转移过户;
⑤缴纳二手房交易税费;
⑥留有不动产权证书取得前或合同约定交易时间合法有效的 银行等金融机构电子交易记录,现金交易部分留有卖方收款凭证;
⑦房产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计税评估价格的70%,但下列情形 除外: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转 让价格;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⑧之前未依据该套住房申领过购房补贴。
4.生活补贴申报所需材料
①学历学位(职业资格或技能资格)材料;
②工资薪酬发放凭证,包括申报单位提供的工资账单(或工资发放相关证明)、申报人提供的银行流水等;
③社保缴纳情况;
④其他审核主管部门认定应予以补充佐证的材料。
5.购房补贴申报所需材料
①学历学位材料;
②工资薪酬发放凭证,包括申报单位提供的工资账单(或工资发放相关证明)、申报人提供的银行流水等;
③社保缴纳情况;
④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等有效购房证 明材料。人民法院拍卖的房产(以下简称法拍房),须提交人民法院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法拍房土地使用性质证明等材料;
⑤夫妻双方同时申报购房补贴,或一方申报但住房权利人仅 登记为配偶一人的,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⑥其他审核主管部门认定应予以补充佐证的材料。
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中涉及的学历、学位、社保、购房、 不动产、婚姻等证明信息,通过共享大数据平台获取,必要时由 申报人本人或所在单位提供。
6.以二手房申报购房补贴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或 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②不动产权证书;
③能真实反映权利状态的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
④税费缴纳凭证;
⑤购房交易记录: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交易的,提交本人(或配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电子交易记录(含商业或公积金贷款相 关证明材料)。对购房款中存在现金交易的(现金交易金额不得高 于购房实际交易金额的30%),须补充提交卖方出具的收款证明或 房产中介机构出具的收款证明及房产中介机构转给卖方的银行等 金融机构电子交易记录。
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易时间和方式的,购房交易须在约定 交易时间前(含当日)完成;未明确约定交易时间和方式的,购 房交易需在不动产权证书取得前(含当日)完成。
购房实际交易金额不得小于购房合同金额,但因房产中介机 构扣除房产中介费用,导致卖方收到的房款金额小于购房合同金 额的除外。
对购房款为申报人父母或其配偶父母全部或部分支付的,须 补充提交申报人与付款人关系证明,申报人父母或其配偶父母的 银行等金融机构电子交易记录;购房款收款方为非卖方本人的其 他自然人的,须补充提交卖方委托该自然人代为办理房产交易的 委托书;购房款通过房产中介机构资金监管账户完成支付的,须 补充提交申报人、资金监管账户银行等金融机构电子交易记录; 购房款通过房产中介机构其他账户(含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完成 支付的,须补充提供申报人、房产中介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电子 交易记录及卖方委托房产中介机构收取购房款的委托书;
⑥申报人与原不动产权利人为非直系亲属关系的承诺书;
⑦所购二手房此前未申领过购房补贴的承诺书。
7.申报渠道
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上综合服务系统“人 才补贴申报”平台申报,实行全程网办。申报人所在单位网上初 审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网上申 报过程中遇到争议的,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四)申报受理
1.中央、省属驻烟及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属地区市 财力保障的除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高校院所与烟台市各级政府共同成立的事业法人研究、教育等机构,由其事业法人单位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2.市管(市直)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由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其他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及其设 立的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受理,住所所在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纳税地为准。
3.区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由属地区市财力保障的 中央、省属驻烟及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属地区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4.各类民办科研、教育(含民办高校)、文化、医疗、公益等 非企业法人,由其住所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5.烟台市以外企业法人在烟台市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 构,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烟台市缴纳社保(须含养老保险)和 纳税的,由主要纳税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烟台市以内企业法人在各区市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主 要纳税地为依据确定申报受理渠道,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承担 或不主要承担纳税义务的,由设立分支机构、统一纳税的企业法 人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6. 申报人在烟台市及各区市设立的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实际 就业的,应在实际就业分支机构缴纳社保,并由分支机构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对申报人实际就业分支机构 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暂不予受理,待申报单位按上述要求 理顺申报人社保缴纳关系后再予受理。
烟台市及各区市设立的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含各银行等金融 机构和非企业法人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运营 和开设社保账户的分支机构。
7.申报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须均 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单位为主、用工单位配合,由双方共同向用工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 出申报 。
8.对受理职责存在争议以及本细则未涉及的受理情形,由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受理。
(五)审核公示
申报工作结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 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批次及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 作日。因涉密问题不宜对外公示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不对外公示,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示。
(六)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 拨付至申报人社保卡银行账户或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留学费用补贴发放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自2024年6月1日起,对首次新引进(事业单位须为通过公开招聘或依据有关人才政策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工作的符合条件的重点海外高校4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且学制2年以上硕士研究生(以上均不含各级财政资助公费出国留学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15万元、6万元一 次性留学费用补贴。
(二)补贴申报
1.申报要求
①申报人须在国(境)外正规高校全日制就读,属于中外合 作办学或联合培养项目的,须全程在国(境)外正规高校全日制 就读;未全程在国(境)外正规高校全日制就读的,不在申报范 围 内 。
②申报人须签署并提交非公派留学声明,保证确属个人自费留 学 。
2.所需材料
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②工资薪酬发放凭证,包括申报单位提供的工资账单(或工 资发放相关证明)、申报人提供的银行流水等;
③社保缴纳情况;
④国(境)外学习期间使用的护照(通行证)及签证页(签 注记录);
⑤非公派留学声明(承诺函);
⑥其他审核主管部门认定应予以补充佐证的材料(外文的须由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社保缴纳信息通过共享大数据平台获取,必要时由申报人本 人或所在单位提供。
3.申报渠道
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上综合服务系统“人 才补贴申报”平台申报,实行全程网办。所在单位网上初审通过 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网上申报过程 中遇到争议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到现场 进行核查。
(三)申报受理、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
留学费用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事宜,依据 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对应条款执行。未尽事宜,参照本 细则其他有关条款执行。
三、政策界定与要求
(一)关于申报人的界定
1.申报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留学费用补贴,须同 时符合下列要求:
①申报人须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就业,在对应政策执行起始 日之前未在烟台市有就业、社保缴纳记录;
②申报人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就业时,须已取得申报补贴所 要求的学历学位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③申报人申报补贴所对应的期间,须在所在单位实际工作,按月领取工资薪酬。非按月领取工资薪酬的,须逐个实地予以核查;
④申报人须连续或累计缴纳社保满12个月,自申报至补贴 发放时在烟台市处于工作在职、社保在缴状态。社保缴纳时间和 工资发放时间不一致的,取两者交集时间部分,交集时间须满12 个月。当月入职、开始缴纳社保但在次月开始发放工资的,该月 份可视同正常领取工资薪酬。生育期间由国家发给生育津贴的, 视同正常领取工资薪酬,但须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社保缴纳单位 与工资发放单位不一致的,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外,两个 单位之间应系全资或控股关系,其中属控股关系的,控股比例不 低于50%,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工资薪酬须通过银行和单位对 公账户发放;
⑤申报人须为非现役、退役军人,但在部队退役后又接受高 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并取得比部队退役时更高层次学历(学位) 的人员,可按其取得符合条件的最高学历(学位)对应层次申领生活补贴、购房补贴、留学费用补贴。
2. 对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或依据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符 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对中央、省属驻烟党政机关通过公开考录 方式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和通过选调方式引进的符合条 件的硕士研究生及学士本科生,由申报单位负责出具人才引进方 式证明材料;对事业单位通过急需紧缺程序引进的符合条件的硕 士研究生和学士本科生,由申报单位负责提供主管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或证明材料、招聘简章以及最终录用人 员名单、招聘人员通知书等材料,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 由负责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和发放。
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招聘,是指有各级编制部门批准的年 度用编进人计划,纳入年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急需紧缺 专业(岗位)目录,由相关部门制定急需紧缺人才招聘方案及配 套简章,经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市级事业单位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3.对事业单位通过组织部门优秀毕业生选聘程序引进的符 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和学士本科生,对市级以下党政机关通过公 开考录方式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和通过选调方式引进的 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和学士本科生,由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统一提供最终录用的人员名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和发放。
4.同一事业单位首次新引进的正式在编人员,既有参公身份人员又有普通事业身份人员的,按其身份确定是否享受和享受何 种人才补贴政策。
5.引进人才年龄,以该政策要求年龄周岁的最后一天不超过 首次新引进时间为准。年龄计算以本人身份证上载明的出生时间 为 准 。
6.毕业后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并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暂不发放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留学费 用补贴。在单位就业和缴纳社保后,按规定进行申领。
7.对绿色石化、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清洁能源 等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中符合延长生活补贴时限或提高购房补贴标准政策条件的人才,其首次新引进时即应在上述制造业企业工 作,不属于上述制造业企业首次新引进的人才,或人才首次新引 进时在上述制造业企业工作后又流动至其他非制造业企业工作 的,均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8.对本细则未涉及的申报人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的其他情形,由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关于申报单位的界定
1.本细则所称企业包括各类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 缴纳企业性质社会保险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本细则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和制造,通 过加工、制作、装配等环节将原材料转化为新的部件和产品的企业。具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中制造业门类进行确认。
3.申报单位应在烟台市缴纳包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社会 保险 。
4.中央及省属高校、科研机构,海关、银行、保险、证券、
电力、邮政、通信、烟草、盐业、港口、机场等单位,确需在
烟台市仅缴纳工伤等单一险种的,按照“谁审核发放、谁负责备案”的原则,实行备案名单制管理,其中属于企业性质的还须在烟台市纳税,否则不予备案。未纳入备案名单范围的,不得申报人才补贴 。
(三)关于首次新引进的界定
本细则所称“首次新引进”,是指第一次来烟台市就业,在 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前未在烟台市缴纳社保。在查询和确认社保首 次缴纳时间、缴纳记录过程中,同时考察社保缴纳与真实就业之 间的关系,实现社保与就业的有机统一。
1.首次新引进时间以人才在烟台市缴纳社保(须含养老保险)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经备案缴纳单一险种的,以其在烟台市缴纳该险种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2.对曾在烟台市就业和缴纳社保,后又中断社保并取得全日 制学历学位的,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在烟台市重新缴纳社保起始 月的最后一天为准,但中断社保时间应与全日制学历学位就读时 间基本相当或更长;未中断社保取得学历学位的,不享受本细则 规定的人才补贴政策。此前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留学费用补贴已申领完毕的,不再依据其最新或最高学历层次享受现行政策; 生活补贴尚未申领完毕的,可以依据最新或最高的学历层次,按 现行政策继续申领,前后累计不得超过补贴时限,最长申领期限 可重新计算。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攻读全日 制学历学位期间,虽未中断缴纳社保,但不认定为正式就业,其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全日制学历毕业后在烟缴纳社保起始月的 最后一天为准。
3.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在烟台市实习期间缴纳社保的, 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申报学历毕业后在烟台市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4.博士后在烟台市设站(基地)单位期满出站留烟就业的, 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出站留烟就业并缴纳社保当月的最后一天为 准。博士后在站期间,在领取博士后在站生活补贴的同时,不得 申领引进人才生活补贴;但其进站前已在烟就业和缴纳社保且符 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可通过所在单位(或在站单位,以缴纳 社保为准)申领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其在站期间新购符合条件的 商品住房且出站后留烟就业和缴纳社保的,其首次新引进时间虽 以其出站留烟就业并缴纳社保当月的最后一天为准,但准予其依 据在站期间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按照首次新引进时间对应 执行的人才补贴政策申领购房补贴。
5.烟台市以外用工单位在烟台市使用并缴纳社保的劳务派 遣人员,转为烟台市用工单位或不再以派遣方式在烟台市全职就业的,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重新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6.对依据有关人才政策以调动方式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事业 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可以人社部门出具的行政关系介绍信时 间作为其首次新引进时间,但在申报相关人才补贴时,社保缴纳 时长须满12个月。
7.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 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单位)缴纳社保的,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 在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在烟台市落实正式工作单位,并在该单 位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此前已在烟就业的除外)。若 有其他类似培训项目,依此执行。
(四)关于商品住房的界定
1.商品住房须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其土地用 途须为住宅用地,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用地的, 不得以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2.新建商品住房须进行网签备案,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 备案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 证书的时间为准。法拍房的购房时间,以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 生效的时间为准。
3.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金额,以网签备案合同载明的金为准。二手住房购房金额,以购房发票载明的金额为准。法拍房购 房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的金额为准。
4.法拍房原不动产权利人系房地产开发商的,参照新建商品住房申报购房补贴要求受理;法拍房此前办理过不动产权过户登 记,原不动产权利人系个人或市(区、市)属国有平台公司的, 参照二手房申报购房补贴要求受理。
(五)关于符合条件的重点(海外)高校的界定
1.本细则所称“符合条件的重点高校”,具体名单如下:北 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 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 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 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 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东北大学、郑 州大学、湖南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疆大学。 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根据烟台市发展需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负责调整补充符合条件的重点高校名单。
2.绿色石化、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清洁能源等 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首次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双一流”学科博 士研究生,可享受生活补贴时限延长至5年和一次性购房补贴标 准提高至最高26万元政策。“双一流”学科以申报人毕业年度(含) 之前国家教育部公布实施的“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为准,最早 一期“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公布之前毕业的,以最早一期“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为准。
3.本细则所称“符合条件的重点海外高校”,限定为QS世界 大学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具体以申报人毕业年度QS世界大学排 名为准。QS世界大学排名实施之前毕业的,以最早一期 QS世界 大学排名为准。
四、新老政策衔接规定
1.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期间首次新引进的人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烟台市加快吸引集聚青年人才来烟就业创业三年行动方案》(烟委人组发〔2021〕2号) 中涉及的生活补贴、购房补贴、留学费用补贴政策的,继续按照《烟台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留学费用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烟委人组办发〔2022〕1 号)和《关于人才购房补贴申报有关认定标准的补充规定》(烟委人组办发〔2024〕20 号)执行,补贴申领有效期为2029年5月31日。符合上述补贴政策标准条件的人才在补贴申领有效期终止之前仍可继续申领生活补贴和留学费用补贴,仍可购房并申领购房补贴;自2029年6 月1日起,未申领生活补贴或生活补贴尚未申领完毕的,已购房却未申领购房补贴及尚未购房的,未申领留学费用补贴的,均视为自动放弃上述补贴政策申领资格,不再予以受理。
2.2022、2023年度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继续按照《烟台市加快吸引集聚青年人才来烟就业创业三年行动方案》(烟委人发〔2021〕2号)规定和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购房补贴和留学 费用补贴。
3.首次新引进的人才2024 年 6 月 1 日(含)后在不同单位 间流动的,根据人才首次新引进时对应执行的人才补贴政策适用 范围及相关规定执行,人才首次新引进时对应执行的人才补贴政 策须尚在补贴申领有效期内,超过补贴申领有效期的,视为自动 放弃申领资格,不再予以受理。
人才首次新引进时不同性质单位均在对应执行的人才补贴 政策适用范围内,后又在相同或不同性质单位间流动的,可继续按其首次新引进时新单位对应执行的人才补贴政策申领相关人才 补贴,生活补贴申领时间和社保缴纳时间累计计算,由现工作单 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人才首次新引进时所在单位在对应执行的人才补贴政策适 用范围内,流动至新单位后,若新单位不在其首次新引进时对应 执行的人才补贴政策适用范围内,则不再享受相关人才补贴政策。
人才首次新引进时所在单位不在对应执行的人才补贴政策 适用范围内,流动至新单位后,若新单位在其首次新引进时对应 执行的人才补贴政策适用范围内,则按其首次新引进时新单位对 应执行的人才补贴政策申领相关人才补贴,社保缴纳满12个月时 间从流动至该新单位缴纳社保当月起算,由现工作单位同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
因新老政策衔接导致对首次新引进时间存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关于首次新引进的界定”相关条款执行。
五、责任与监督
( 一)申报人的责任。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申报信息,提交相 关佐证材料,对审核主管部门需要核实的情况,应及时予以说明 或提报相关佐证材料,做到申报信息全面、真实、有效。对申报 人实施“申报即担责”责任机制,严防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补 贴资金。
(二) 申报单位的责任。 申报单位应明确补贴申报审核专门 人员,在确保申报人员系本单位真实就业人员的前提下,认真检查核实申报人申报信息和有关情况,把好补贴申报第一关,切实 履行好申报单位审核责任。
(三)建立申报暂停制度
对存在或涉嫌存在以下情况的,暂停申报人申报资格:
1.未真实就业、虚构劳动关系的;
2.伪造、变造、隐匿或协助他人伪造、变造、隐匿申报材料 和信息的;
3.为申报补贴刻意注册个人公司、未能实际经营运行的;
4.拒不提供审核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佐证材料和相关信息的;
5.其他申报暂停的情形。
对存在或涉嫌存在以下情况的,暂停申报单位申报资格:
明知申报人与本单位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仍协助其通过本单位申报补贴的;
2.对申报人伪造、变造、隐匿申报材料和信息放任不管,甚 至纵容支持的;
3.对申报人申报材料和信息不审核或审核不严格甚至放任 不管,给正常审核发放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4.其他申报暂停的情形。
对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实施补贴申报暂停的,由申报受理的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下发烟台市人才补贴申报暂停通知,载明暂停的事实和缘由,告知申诉的渠道和方式。 经查证,涉嫌申报暂停事由不成立或申报人、申报单位按期改正 的,由申报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下 发撤销烟台市人才补贴申报暂停通知,自撤销申报暂停之日起, 恢复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申报资格。
(四)建立黑名单制度
1.申报人被暂停申报资格后,不按正当渠道和方式沟通、反 映和申诉,拒不承认已查明的申报暂停事实和缘由,特别是通过 不正当渠道和方式散布不实言论,继续强行申报、试图蒙混过关 的,由申报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报人下发列入烟台 市人才补贴申报人黑名单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 时或定期向全市通报申报人黑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审查和防 范。对列入黑名单的申报人,应同时追查其已申领补贴部分是否 符合政策条件,若存在违规申领的, 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补贴资金, 且5年内取消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政策资格,不得申报我市市级才工程项目。情节严重的,视情向公安、大数据、信用管理等部 门进行反馈,通过部门联动进行联合惩戒。
2.申报单位被暂停申报资格后,不按正当渠道和方式沟通、 反映和申诉,拒不承认已查明的申报暂停事实和缘由,也不改进 和完善申报审核工作,继续强行申报、试图蒙混过关的,由申报 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报单位下发列入烟台市人才补 贴申报单位黑名单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时或定 期向全市通报申报单位黑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审查和防范。 对列入黑名单的申报单位,5 年内取消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政策资 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