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6-03-17 来源:栖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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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以让本单位达到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重新招用的形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认定后并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期间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社【2025】6号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期间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社【2025】6号

三、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正式注册的家政服务机构(含公司、社会组织等)为通过本机构就业的16至60周岁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缴纳保费标准不足100元的,据实全额补贴。保费补贴每人每年仅享受一次,保费由从业人员本人支付的不予补贴。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社【2025】6号、《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烟人社字〔2022〕94号)。

联系电话:0535-523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