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以让本单位达到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重新招用的形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认定后并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期间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社【2025】6号
二、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一)适用对象
家政服务机构。具体范围是指:依法在烟台行政区域内进行了工商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登记的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是指在烟台行政区域内,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其中,家政服务包括母婴护理、少儿托管教育、居家托养、保姆、家庭管家、家庭日常保洁、家庭水电维修、生活用品配送等家庭事务服务活动(含钟点工)。病患陪护服务包括医院病患陪护、社区病患陪护、家庭病患陪护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包括社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社会化残疾人托养服务、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二)政策主要内容
正式注册的家政服务机构(含公司、社会组织等)为通过本机构就业的16至60周岁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缴纳保费标准不足100元的,据实全额补贴。保费补贴每人每年仅享受一次,保费由从业人员本人支付的不予补贴。
(三)具体实施意见
1.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16至60周岁,按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计算。从业人员不包括未从事家政服务的机构工作人员。
2.家政服务机构实行员工制的,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进行单位就业登记。非员工制的,进行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年龄在50-60周岁的女性不受就业登记限制。
3.按照家政服务机构为从业人员实际购买的保险费数额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
4.保险公司包括但不限于2019年招标采购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5.从业人员注册营业执照的不在补贴范围。
(四)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家政服务机构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注册地址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提交营业执照、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服务、中介)协议、保险费收费发票的复印件和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请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从业人员就业状态进行核验。鼓励引导线上申报,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上传上述材料原件扫描件,实现全程网办。
地址: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234窗口联系电话:0535-523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