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叫“信用修复一件事”?
答:信用修复一件事就是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体系,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信用中国(山东)”网站,集成“信用修复一件事”相关服务事项,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协同办理和结果互认机制,加强数据共享,提升信用修复工作质效,打造“在线申请受理、分级协同审核、结果互认共享”的信用修复新模式,实现信用修复事项“集成办理、一网通办”。
(一)包含什么事项
具体包含:
1.统筹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平台网站建立相关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
2.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3.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4.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二)办理渠道(办理形式)
线上办理、线下窗口办理
(三)办理流程
1.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线上:申请人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信用修复“一件事”事项或申请人登录信用中国(山东烟台),选择需要修复的事项,按照提示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
线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区市市场监管局申请。
2.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1)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线上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申请(https://www.gsxt.gov.cn/)或线下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2)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信息:线下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各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
3.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线下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各级部门提交申请
(四)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三种情形分别集成了三个“一张表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1 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表 原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2 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申请表 原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3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申请表 原件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1
(五)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免费
(八)实施机构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九)服务对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十)设定依据
1、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
3.《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2、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1.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1)《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2.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
3、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45号令)
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54号)
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
5.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6.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
7.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2)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8.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
(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
9.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名单
《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十一)受理条件
1.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2.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
(1)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①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②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③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④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3.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
(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②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⑤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⑥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⑦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2)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①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②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③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①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①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②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③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根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5)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根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①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③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6)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①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③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8)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规定,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处罚期限届满的,由发布信息的财政部门负责相关信息记录从专栏中予以删除。
(9)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名单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失信行为采取消除后果和立即整改等措施进行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用平台,向具有管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结果名称
无
(十三)快递物流
无
(十四)结果送达
网站查询
(十五)线下跑动次数
0次
(十六)办理层级
市、县
(十七)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
(十八)中介服务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