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33462581XT/2024-01166 成文日期: 2024-05-06
发布机构: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

栖霞市若瑾水果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发布日期:2024-05-0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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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栖市监处罚〔2024〕15号

当事人: 栖霞市若瑾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686MA3KJE****

住所(住址):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栖霞市桃村镇南京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孙秀燕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62819720102****

联系电话:  1590535****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栖霞市桃村镇南京路东首                                           

2024年4月2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2024年3月31日在栖霞市桃村镇鲜果橙超市花费150元,买了一箱牛栏山酒,是假冒伪劣产品。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登记表》及12345投诉工单等资料,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胡学开、王雪芹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水果店最东边食品陈列架第二层发现牛栏山陈酿白酒12瓶(500ml/瓶),在食品陈列架第一层发现牛栏山5瓶(500ml/瓶),该牛栏山白酒食品标签标注如下:生产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地:四川省成都市(3),销售热线:010-69412536,服务热线:010-69415805,配料:水、高粱、液态法白酒、食用香料,商标:牛栏山,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产品标准号:GB/T20822(固液法白酒),瓶盖处标注生产日期及生产厂家代码:202302283 06-AS727-58(该批号产品共在食品陈列架上摆放9瓶),瓶颈部标注生产日期(批号)及生产厂家代码230228AS727;瓶盖处标注生产日期(批号)及生产厂家代码:202306272 02-AL58-7,瓶颈部标注生产日期及生产厂家代码230627AS581,(该批号产品在食品陈列架上摆放共8瓶);在食品陈列架第二层东区存放牛栏山陈酿白酒15瓶(265ml/瓶),该牛栏山白酒食品标签标注如下:生产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地:河北省廊坊市(2),销售热线:010-69412536,服务热线:010-69415805,配料:水、高粱、液态法白酒、食用香料,商标:牛栏山,酒精度:42%vol,净含量265ml,产品标准号:GB/T20822(固液法白酒),瓶盖处标注生产日期及生产厂家代码:202205182 03-A-71,瓶体未标注生产日期及生产厂家代码。上述涉案牛栏山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此产品属于侵犯北京顺鑫农业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侵权商品依法予以扣押。

2024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栖霞市若瑾水果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进货来源、时间、数量、价格以及销售盈利情况,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在网络销售平台拼多多上的北京金鼎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涉案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瓶)2箱,进价120元/箱,12瓶/箱;牛栏山陈酿白酒(265ml/瓶)购买了1箱,进价146元/箱,20瓶/箱,进货时间因为时间太久,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牛栏山陈酿白酒(265ml/瓶)的供货商、进货时间等信息。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瓶)销售价格16元/瓶,已销售7瓶;牛栏山陈酿白酒(265ml/瓶)销售价格10元/瓶,已销售5瓶,货值额共584元,销售额共162元,盈利55.5元。上述涉案牛栏山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此产品属于侵犯北京顺鑫农业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资格;

3.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北京顺鑫农业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书一份,产品鉴定证明一份,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各一份,证明栖霞市若瑾水果店销售的涉案牛栏山陈酿白酒是侵犯北京顺鑫农业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当事人侵权商品;

7.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检查时现场实际情况;

8.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4年04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栖市监罚告〔2024〕18号),告知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也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应予以处罚;当事人销售当事人销售侵犯北京顺鑫农业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陈酿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违法经营额共计584元,数额较低,应当认为情节较轻。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十四章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第四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裁量标准【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当事人销售侵犯北京顺鑫农业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陈酿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17瓶,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265ml)15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伍元伍角(55.5);

3、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

罚没合计伍仟零伍拾伍元伍角(5055.5),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到银行缴纳罚款,或通过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网址http://czt.shandong.gov.cn)“山东财政非税统缴平台”直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栖霞市人民政府(地址:栖霞市腾飞路199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栖霞市人民法院(地址:栖霞市跃进路450号)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04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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