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符合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让本单位达到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重新招用的形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认定后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社【2019】10号、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服务的通知》的通知烟人社字〔202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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