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事项:栖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专项规划(2022-2035年)

    承办单位: 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决策启动
  • 公众参与
  • 专家论证
  • 风险评估
  • 合法性审查
  • 集体讨论
  • 决策公布
  • 决策后执行
  • 制订背景
  • 研究论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按照国家、山东省对于生活垃圾处理的最新要求,参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栖霞市实际,研究编制《栖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专项规划(2022-2035年)》,以实现城乡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推进城市现代化、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一项具体措施。

公开征集
听证会

未召开听证会。

其他形式

综合行政执法局从2022年7月启动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编制相关工作,2023年6月完成初稿后,2023年6月6日至6月12日通过协同平台向14个镇街、16个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1.建议调整建筑垃圾清运及消纳场管理的职能部门。2.建议重新修正规划与《栖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不符的地方。

统筹兼顾部门职责,认真梳理研究后,反馈的意见建议均接受并进行了调整。


论证意见

2023年6月29日,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济南组织召开了《栖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专项规划(2022-2035年)》专家评审会,与会专家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审阅了规划成果,对规划内容进行了问询和讨论,专家组一致认为:《规划》基础资料详实,目标清晰,编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契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栖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起到指导性作用,通过该规划,并提出以下意见:

1.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2.进一步优化环卫设施布局,加强规划可实施性;

3.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依据及近期建设规划内容。

风险评估
评估事项:1、社会稳定风险2、公共安全风险3、生态环境风险、4、财政金融风险5、舆情风险6、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评估方法:风险评估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同步进行。 评估过程:2023年6月,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基于规划编制的基本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对规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论证评估,撰写相关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通过综合评估,《栖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专项规划(2022-2035年)》编制逻辑清晰,指导思想合法合理,方案契合实际且具体可行,风险可控,符合栖霞市城市发展与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能够对栖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起到指导性作用。
合法性审查
市司法局对该《规划》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市司法局对你局提交的《栖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专项规划(2022-2035)》(以下简称《规划》)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过程中,听取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决策主体适格 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能包括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及转运站管理工作,组织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栖霞市人民政府是适格的决策主体。 二、决策事项符合法定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属于县级政府的职责范围。故该决策事项符合栖霞市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 三、决策草案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对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申请合法性审查前已经组织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此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还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由政策法规科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初审过程中听取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送交合法性审查之前,组织召开党组会议对该《规划》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四、决策草案内容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划》内容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市容市貌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五、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1.该《规划》名称《栖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专项规划(2022-2035)》与栖霞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的名称《栖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专项规划(2022-2035年)》不一致,请予以统一。 2.该《规划》的文本、图集和说明书涉及的内容要保持一致。 3.该《规划》以《栖霞市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公布时间应在《栖霞市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文本公布之后。 4.该《规划》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并提交栖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我局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审查意见,结合实际进行完善,并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审议情况
议题解读
评估报告

《栖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专项规划(2022-2035年)》暂未开展执行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