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事项:栖霞市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2022-2035年)

    承办单位: 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决策启动
  • 公众参与
  • 专家论证
  • 风险评估
  • 合法性审查
  • 集体讨论
  • 决策公布
  • 决策后执行
  • 制订背景
  • 研究论证

随着国家和山东省政府对各地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度重视,为栖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城市排水工程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对排水体系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为此,以栖霞市新一轮总体规划、规划评估及其他相关上位规划为依据,研究编制《栖霞市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2022-2035年)》,做好规划引导,指导完善城市排水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为实现栖霞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公开征集
听证会

未召开听证会。


其他形式

综合行政执法局从2022年7月启动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编制相关工作,2023年6月完成初稿后,2023年7月3日至7月10日通过协同平台向3个街道、7个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1.建议调整规划的出水水质标准。2.建议调整概述中“主要河流”这一节的内容和污水出路的规划。3.建议调整松山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和用地,以及老城区污水泵站的设计规模。4.指出规划中涉及松山产业园部分与烟台开发区松山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不符,建议进行修改。

统筹兼顾部门职责,认真梳理研究后,对意见符合的,均接受并进行了调整;对意见不符的,进行了对接和说明。


论证意见

2023年7月21日,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济南组织召开了《栖霞市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2022-2035年)》专家评审会,与会专家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审阅了规划成果,对规划内容进行了问询和讨论,专家组一致认为:《规划》基础资料详实,目标清晰,编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契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栖霞市城市排水工作起到指导性作用。通过该规划,并提出以下意见:

1.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2.补充原污水处理厂废弃依据,进一优化排水设施布局,加强规划可实施性;

3.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依据及近期建设规划内容;

4.应补充污水处理厂尾水经提升最后进入庵里水库的合理性及对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影响分析内容。


风险评估
评估事项:1、社会稳定风险2、公共安全风险3、生态环境风险、4、财政金融风险5、舆情风险6、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评估方法:风险评估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同步进行。 评估过程:2023年7月,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基于规划编制的基本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对规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论证评估,撰写相关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通过综合评估,《栖霞市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2022-2035年)》编制逻辑清晰,指导思想合法合理,方案契合实际且具体可行,风险可控,符合栖霞市城市发展与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能够对栖霞市城市排水管理起到指导性作用。
合法性审查
市司法局对该《规划》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我局对《栖霞市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2022-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制定主体、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组织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决策主体适格 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城市排水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栖霞市人民政府是适格的决策主体。 二、决策事项符合法定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发展市政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指导完善城市排水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属于县级政府的职责范围。故该决策事项符合栖霞市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 三、决策草案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对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申请合法性审查前已经组织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法定程序。 此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还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由法规科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初审过程中听取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送交合法性审查之前,组织召开党组会议对该《规划》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四、决策草案内容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划》围绕我市城市排水发展现状,提出排水发展的总体目标,合理制定近远期建设计划等内容,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五、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1.该《规划》以《栖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正式公布时间应在《栖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正式文本公布之后。 2.该《规划》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并提交栖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我局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审查意见,结合实际进行完善,并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审议情况
议题解读
评估报告

《栖霞市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2022-2035年)》暂未开展执行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