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松、郝秀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农村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管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光伏发电安装后找不到具体的监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一方面,机构改革后,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已移交至市行政审批局;另一方面,我市户用光伏均接入市供电公司网络,领取国家补贴及发电相关费用。
二是施工时好多安装在违法建设上,光伏发电设施需要拆除时,施工安装方不配合。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应为业主所有。”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于2017年印发了《关于规范个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的通知》(栖发改工字〔2017〕123号),明确了审批流程、限制发展区域等。
栖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