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事项:栖霞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22-2035年)

    承办单位: 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决策启动
  • 公众参与
  • 专家论证
  • 风险评估
  • 合法性审查
  • 集体讨论
  • 决策公布
  • 决策后执行
  • 制订背景
  • 研究论证

2021年12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行业标准正式发布,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进行了行业规范与要求。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提升我省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水平,通过试点工作,建立规划引领、部门联动、智能监管、多元共治的新机制,总结形成具有鲜明城市特色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提升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水平。

按照山东省住建厅和烟台市城市管理局的要求,我市被列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试点城市,已出台《栖霞市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编制《栖霞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22-2035年)》,进一步创新管理理念、优化设计方案与设置导则、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城市户外广告迈向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多元化。


公开征集
听证会

暂时未召开听证会


其他形式

综合行政执法局从2022年6月启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相关工作,2023年3月完成初稿后,2023年3月16日至3月23日通过公务邮向3个街道、5个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稿,反馈均无意见。


论证意见

2023年4月17日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济南市组织召开了《栖霞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22-2035年)》专家评审会,与会专家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认真审阅了规划成果,并对规划内容向编制单位进行了问询和讨论,专家组一致认为:《规划》调研深入详实,现状分析与技术路线较准确,规划目标清晰,编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契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栖霞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管理起到指导性作用。原则同意该规划通过评审,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景观风貌规划、夜景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2.在科学性和技术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艺术、文化、生态等规划内容;

3.注重规划成果的规范性和可实施性。


风险评估
评估事项:1、社会稳定风险2、公共安全风险3、生态环境风险、4、财政金融风险5、舆情风险6、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评估方法:风险评估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同步进行。 评估过程:2023年4月,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基于规划编制的基本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对规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论证评估,撰写相关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通过综合评估,《栖霞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22-2035年)》编制逻辑清晰,精神合法合理,方案契合实际且具体可行,风险可控,符合栖霞市城市发展与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能够对栖霞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的设置与管理起到指导性作用。
合法性审查
市司法局对该《规划》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市司法局对你局提交的《栖霞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22-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过程中,听取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决策主体适格 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能包括组织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规划布局和技术标准,对市区户外广告、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栖霞市人民政府是适格的决策主体。 二、决策事项符合法定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属于县级政府的职责范围。故该决策事项符合栖霞市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 三、决策草案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对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申请合法性审查前已经组织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此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还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由政策法规科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初审过程中听取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送交合法性审查之前,组织召开党组会议对该《规划》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四、决策草案内容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划》内容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五、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1.该《规划》内容涉及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两方面内容,建议文件名称改为《栖霞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2022-2035年)》。 2.该《规划》文本第23条“同一店面牌匾标识色彩搭配种类原则上控制在2种以内,最多不超过3种;色彩面积配比应遵循配色黄金比例70:25:5,其中的70%为大面积使用的主色,25%为辅助色,5%为点缀色。”缺少法律依据。 3.该《规划》说明书“8.3.2独立式户外牌匾标识设施设置要求”中“设置场地宽度”与该《规划》文本第22条表9“设置场地宽度”不一致,建议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对“设置场地宽度”区间范围进行细化。 4.建议该《规划》的文本、图集和说明书涉及的内容要保持一致。 5.该《规划》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并提交栖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我局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审查意见,结合实际进行完善,并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审议情况
议题解读
评估报告

《栖霞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2022-2035年)》暂未开展执行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