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编码:370131618000
二、实施机构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申请主体
审批对象:在栖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除最高等级以外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其他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申请主体:栖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受理地点
栖霞市凤翔路298号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17、318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5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六、办理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七、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5、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6、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
7、计量检定人员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35—5265227
0535—526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