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市监函〔2021〕8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
附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1〕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全面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取得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
第三条 在市级市场监管资金中设立标准化资助专项,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
(二)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有效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的社会团体;
(三)承担国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
(四)完成创建的国家、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五)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六)完成创建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七)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
(八)其他在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标准化成果。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标准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先进水平的;
(二)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各类科技进步奖励的;
(三)在规范社会治理、带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最高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50%执行;
(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标准,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10%-30%执行;
(三)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通过注册公示,按照规范程序制定并发布2项以上团体标准,经过1年以上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的社会团体,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
(四)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五)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区域类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领域类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六)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七)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八)获得5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获得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万元的资助。
(九)其他标准化成果资助额度参照同级别标准化项目。
第八条 认定依据:
(一)主持和参与各级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化管理机构批准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的认定依据是在标准文本“前言”中载明的起草单位名单。主持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文本“前言”中的主要起草单位,无主要起草单位时为参与起草单位中排序第一位的单位。参与单位是指标准文本“前言”中除了主要起草单位之外的其他参与单位;
(三)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
(四)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及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验收合格确认文件;
(五)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批准文件;
(六)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认定依据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证书;
(七)申请资助的社会团体,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可查,团体标准发布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标准实施及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可以证明标准化成果的材料。
第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定标准化资助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拨付资金。
根据“免申即享”原则,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类别的项目可免申报。其他项目的申报程序、时限及材料要求等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规定时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2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申请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的。
第十一条 同一标准化项目已获得市级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的,不再重复进行资助。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收到标准化资助资金后,应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技术标准研发等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及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标准化专家。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研究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