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事项:栖霞市全域生态水系规划

    承办单位: 栖霞市水务局

  • 决策启动
  • 公众参与
  • 专家论证
  • 风险评估
  • 合法性审查
  • 集体讨论
  • 决策公布
  • 决策后执行
  • 制订背景
  • 研究论证

2021 年 12 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建设一批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序实施省市县水网建设。2022 年 1月 25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东现代水网建设规划》(鲁政字 (2022) 22 号),规划提出了“一轴三环、七纵九横、两湖多库”的省级水网总体格局,明确了优化水资源配置、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强化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数字水利建设四大任务,要求各地要依据规划计划结合实际抓好任务实施;2022 年 4 月 11日,山东省总河长令第 8 号《关于加快现代水网建设助力河湖长制提标升级的通知》,要求各级总河长、河湖长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加力推动规划项目落地实施,加速推进山东省河湖长制向更高水平迈进。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系统解决栖霞市存在的新老水问题,科学推进全市水利高质量发展,栖霞市水务局组织开展栖霞市全域生态水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编制工作,旨在以顶层规划为引领,逐步、系统、规范的推动河湖水系治理。

公开征集
听证会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之规定,本规划无需听证。

其他形式

论证意见
风险评估
1规划实施主要风险因素 评估认为,规划实施的主要风险是10个: 在10个单风险中,合法性风险1个,占10%;合理性风险1个,占10%;可行性风险2个,占20%;可控性风险6个,占60%。 2规划实施“四性”评估结论 2.1合法性经栖霞市人民政府同意,栖霞市水务局负责起草《栖霞市全域生态水系规划》。规划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利部印发的《推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的精神符合,规划中的文字表述与国家、省相关文件衔接一致,因此该重大决策事项具有合法性。 2.2合理性栖霞市尚未对全域生态水系建设进行整体谋划、顶层设计,现状的一些治理措施还不能够较好地协调人与水的关系、水系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城市水系与流域水系的关系、水系多种功能(包括防洪排涝、供水水源、生态环境、景观娱乐、旅游开发以及其他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水系治理与水生态保护的关系等。 2.3可行性在专家咨询论证阶段,专家组对规划给予高度评价,一致认为规划内容全面,各章节逻辑层次清晰,对近远期栖霞市水系规划建设的发展形势分析到位,确定的发展目标、实施策略科学合理,提出的工作任务具体可行、风险可控,能够为未来栖霞市全域生态水系建设工作指引方向。 2.4可控性10种风险因素在采取必要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可控。 通过综合评估,规划逻辑层次清晰,各章节之间衔接较好,文字表述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规定,各项指标与工作任务具体可行,实施风险可控,能够为栖霞市近远期全域水系保护工作指引方向。 3规划实施风险等级 按照国家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本规划实施的综合风险影响程度值在采取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前为0.0971,属低风险,在采取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之后为0.0517,综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4规划实施主要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针对每项风险因素,《风险评估报告》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化解措施。主要包括:明确防控主体,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构建防控的社会联动机制,构建防控的应急反应机制,构建防控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重大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规划的各建设项目能够如期、平稳完成。
合法性审查
市司法局对该《规划》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市司法局对你局提交的《栖霞市全域生态水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过程中,听取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审查过程 市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建鹏于9月5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公职律师、市司法局唐家泊司法所所长曲晓军于10月10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经过初步审查,我局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18条,经过多次沟通,送审稿前后修改五次,承办单位于12月11日送交《规划》(第六稿)。 二、审查意见 (一)关于决策权限 栖霞市水务局主要职能包括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栖霞市人民政府是适格的决策主体,市水务局是适格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二)关于决策程序 承办单位在申请合法性审查前已经组织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此外,市水务局还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由政策法规科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初审过程中听取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送交合法性审查之前,组织召开党组会议对该《规划》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决策草案内容 《规划》内容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三、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1.该《规划》文本P431表13.3-6序号8-16深泓点法与之前送审稿相比数据全部修改,砂石层厚度法合计数据有误,表13.3-7合计数据有误,导致P433砂石层厚度法计算结果和深泓点法计算结果有误。建议认真校对所有数据。 2.该《规划》文本P436/13.4.1.1/“(2)公路桥梁、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的除外)”无法律依据。 3.该《规划》文本P436/13.4.1.2/(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③中小型公路桥梁的河道上游500m,下游1000m。”表述不准确。 4.该《规划》文本P439/13.4.1.3/(1)公路桥梁无法律依据。 5.该《规划》文本P439/13.4.1.3/(2)铁路桥梁无法律依据。 6.该《规划》文本P439/13.4.1.3/(4)堤防/“2、3级堤防护堤地宽度20m-60m,4、5级堤防护堤地宽度5m-30m。”与《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T171-2020)表3.2.2规定不符。 7.该《规划》文本P440/13.4.1.3/(4)堤防/“本次疏浚规划取5m堤防保护范围”与《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T171-2020)中表3.2.2和表3.3.2不符。 8.该《规划》文本P440/13.4.1.4/禁疏区划分成果“根据相关规范,将跨河公路桥上下游各500米范围、跨河铁路桥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及拦河闸(坝)上游200m及下游200m范围划为禁疏区”无法律依据。 9.该《规划》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并提交栖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市水务局根据审查意见,结合实际进行完善,并按程序提请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市水务局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审议情况
议题解读
评估报告

《栖霞市全域生态水系规划》暂未开展执行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