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栖政发〔2023〕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省市属驻栖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增强文件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针对性,加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确保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一致,推进全面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进程,我市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规范市镇(街道)“属地管理”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栖司〔2023〕17号),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凡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按原文件所规定的有效期执行,有效期届满时,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依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实施后评估。
二、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凡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或失效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需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凡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起草部门应按程序及时进行修改,未及时完成重新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到期后将予以废止。
附件:栖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栖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栖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止2023年12月14日)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三统一登记号 | 发布日期 | 失效日期 |
1 |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栖霞市〈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栖政办发〔2018〕74号 | QXDR-2018-0020002 | 2018.12.26 | 2024.1.31 |
2 |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栖霞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栖政办发〔2022〕4号 | QXDR-2022-0020001 | 2022.3.21 | 2024.4.30 |
3 |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栖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栖政发〔2022〕3号 | QXDR-2022-0010001 | 2022.4.27 | 2027.6.6 |
4 |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栖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 栖政办发〔2022〕16号 | QXDR-2022-0020002 | 2022.10.18 | 2027.11.30 |
5 |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栖霞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 | 栖政办发〔2023〕2号 | QXDR-2023-0020001 | 2023.3.1 | 2025.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