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事项:栖霞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2-2035年)

    承办单位: 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决策启动
  • 公众参与
  • 专家论证
  • 风险评估
  • 合法性审查
  • 集体讨论
  • 决策公布
  • 决策后执行
  • 制订背景
  • 研究论证

我市现执行的绿地系统规划存在期限到期、不符合新发展背景等诸多问题,为适应新时期城市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绿地系统规划对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作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标准》、《山东省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等要求,研究编制《栖霞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2-2035年)》。有利于在科学规划的指导下有序地开展城市绿地建设,促进城市景观风貌质量提高和打造特色景观,形成均衡共享的绿地空间布局,达到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为社会发展提供优越环境的目标。


公开征集
听证会

未召开听证会。

其他形式


综合行政执法局从2022年7月启动城市绿地专项规划编制相关工作,2023年8月完成初稿后,2023年8月7日至8月14日通过协同平台向3个街道、6个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1.建议规划文本第四十三条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刚性绿线、弹性绿线规模与空间分布;3.将各类公园名称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名称进行统一;4.文本中的“国标公园”建议取消或调整位置,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该地块调整为商业用地。

统筹兼顾部门职责,认真梳理研究后,反馈的意见建议均接受并进行了调整。

论证意见


2023年9月11日,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济南组织召开了《栖霞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2-2035年)》专家评审会,与会专家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审阅了规划成果,对规划内容进行了问询和讨论,专家组一致认为:《规划》基础资料详实,目标清晰,成果规范,契合当地实际情况,一致同意通过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划,专家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1.完善相关规划编制依据,进一步优化规划指标;

2.加强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3.进一步深化绿道体系规划、补充相关资源调查等内容。

风险评估
评估事项:1、社会稳定风险2、公共安全风险3、生态环境风险、4、财政金融风险5、舆情风险6、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评估方法:风险评估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同步进行。 评估过程:2023年9月,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基于规划编制的基本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对规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论证评估,撰写相关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通过综合评估,《栖霞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2-2035年)》编制逻辑层次清晰,指导思想合法合理,各项指标与工作任务具体可行,实施风险可控,符合栖霞市城市发展与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能够为规划周期内栖霞市绿地空间与公园城区建设指引方向。
合法性审查
市司法局对该《规划》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我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栖霞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2-2035年)(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征求了市政府法律顾问马建鹏、公职律师曲晓军的意见。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审查过程 自收到承办单位送审的该《规划》材料,我局及时征求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市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建鹏于10月10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公职律师、市司法局唐家泊司法所所长曲晓军于10月16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经过初步审查,我局通过发送《回复函》提出17条意见建议,承办单位于11月14日送交《关于<栖霞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2-2035年)>有关问题的进一步说明》,对该17条问题逐条说明并修改完善草案。结合说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沟通,承办单位均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于11月27日送交该《规划》最终修改稿。 二、审查意见 (一)关于决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规定,指导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属于县级政府的职责范围,符合其法定权限。 栖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能包括负责组织拟订园林绿化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因此,栖霞市人民政府是适格的决策主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二)关于决策程序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申请合法性审查前已经组织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此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还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由法规科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初审过程中听取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送交合法性审查之前,组织召开党组会议对该《规划》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决策草案内容 《规划》围绕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重点对中心城区城市绿地的分类规划、专业规划等作出规划布局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三、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1.该《规划》以《栖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正式公布时间应在《栖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正式文本公布之后。 2.该《规划》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并提交栖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我局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审查意见,结合实际进行完善,并按程序提请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审议情况
议题解读
评估报告

《栖霞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2-2035年)》暂未开展执行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