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烟台市质量品牌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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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市监函〔2022〕13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质量品牌建设资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烟台市质量品牌建设资助办法》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

附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质量品牌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2〕54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质量品牌建设资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2 日

烟台市质量品牌建设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质品牌战略,全面提升“烟台品质” “烟台品牌”的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质量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的资助,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质量品牌建设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质量品牌建设的资助。

第四条 资助资金用途及使用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分别 予以一次性资助 300 万元、100 万元;对获得烟台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一次性最高资助 50 万元;对获得烟台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 的组织,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 150 万元、50 万元。

(三)对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区(市),予以一次性 资助 200 万元。

(四)对获评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山东省高端品牌(示 范)企业的组织,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 1 万元、5 万元。

(五)对获得“好品山东”称号的组织,予以一次性资助5 万元。

(六)对获评山东省优质产品创建基地的龙头骨干企业(含 社会团体)、山东省优质产品(示范)基地的龙头骨干企业(含社会团体),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 5 万元。

(七)对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组织,予以一次性资助10 万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规定时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 2 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或因质量、品牌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及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申请单位不符合《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 14 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烟财资环

〔2020〕2 号)、《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 17 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的通知》(烟财资环

〔2021〕7 号)等文件规定。

第六条 资助资金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和拨付:

根据当年市人大预算批复情况,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相应 认定文件,履行审核确认、公示等程序。项目确定后,市市场监 管部门下发资金申领通知,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单位、个人)填报资金申领确认表及承诺函,汇总上报市市场 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七条 资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同种奖项不同级别 资助的,按最高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重复进行资助。

(二)针对同种奖项,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 级别资助,后获得高级别资助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资 助;先获得高级别资助,后获得低级别资助的,不再给予低级别 资助。

(三)申报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 于质量管理、质量改进、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建设。

第八条 资助资金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将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资助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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