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烟台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9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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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市监函〔2022〕11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附加:《烟台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附件:

关于印发《烟台市知识产权高质措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市监[2022] 136 号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分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烟台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烟政办字[2022]19 号)、《烟台市市级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工[2020]6 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烟台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6日

烟台市知识产权高质忧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烟台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金

(以下简称“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烟台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烟政办字C2022J19 号)、《烟台市市级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工C2020J6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重点扶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执法保护和运营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奖补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第 三方机构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补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工程

(一)加强知识产权海外保护。在知识产权海外纠纷的诉讼中,对胜诉的原、被告企业,给予法律服务费用 50%的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业务。获得各级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 4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 1 万元;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 4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 2 万元。

(三)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重点关注市场,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四)鼓励开展公益维权服务。对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公益维权,且维权成功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最高 10 万元奖励。较大影响力知识产权案件指烟台市辖区内的请求人指定烟台市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类型案件涉案金额 20 万元以上、其他类型案件涉案金额50 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

(五)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对进入省级培育序列的电商平台,给予每家最高 10 万元奖励。

(六)支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知识产权要素配置工程

(七)完善专利奖酣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每项 50 万、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市优质专利项目分档给予资助。每年认定一等优质专利项目不超过 5 项,每项资助 20万元;二等优质专利项目不超过 10 项,每项资助 10 万元;三等优质专利项目不超过 15 项,每项资助 5 万元。

(八)开展专利导航。围绕“9+N”重点产业集群,开展产业类、区域类专利导航,择优给予每项最高 50 万元资助。围绕 16 条标志性产业链,择优评选企业专利导航项目,给予每项最高 15 万元资助。巳承担各级专利导航项目任务单位不在奖补范围之列。

(九)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每年建设不超过 15 家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获批“烟台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单位”的,给予每家 20 万元资金支持;被认定为“烟台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按工作绩效再给予每家不超过 30 万元资金支持。

(十)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鼓励通过 PCT 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布局一批高价值专利组合,给予每家单位最高 50 万元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营深化工程

(十一)鼓励专利开放许可。将申请日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的发明专利(受让专利除外)予以开放许可的,在达成实施许可的前提下,给予每项 2000 元资助。每个区市最多可申报 5 项。巳获得省级专利转化专项资金扶持的黄渤海新区、高新区和企事业单位不享受该资助。

(十二)实施专利留烟计划。对将关键核心专利项目落户烟台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并有发明专利产出的项目单位,择优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将自身发明专利首次质押融资且巳还本付息的,按照贷款合同答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6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首单商标质押给予 LPR 的 60%、最高10 万元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 LPR 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60%计算贴息金额。巳符合省级贴息条件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列。投保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的,按缴纳保费 40%的标准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总额最高 1 万元。

(十四)鼓励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实际发行金额的 2%给予烟台市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发行主体最高 50 万元奖励。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企业,符合本细则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条件的,享受质押贴息政策。

(十五)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服务。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成绩突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服务机构择优给予每家最高 100 万元奖励。

第八条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

(十六)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对在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上完成学习任务的并通过由学习平台”认证服务”专栏中列明的认证公司贯标认证的创新主体,给予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的资助。

(十七)培育知识产权强企。每年评定不超过 20 家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的,给予每家 10 万元奖励。

(十八)建立企业上市辅导站。对建立企业上市辅导站,为企业上市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指引,改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工作的驻烟高校、服务机构,择优给予每家不超过 5 万元奖励。

第九条 知识产权产业促进工程

(十九)认定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不超过 50 件专利密集型产品,给予每件 2 万元奖励。

(二十)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对认定为省级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二十一)助推区域创新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先进典型的因区(区市)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二十二)推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对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主体,给予每件最高 10 万元资助。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的权利主体,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二十三)推进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 1000 元,每件最高 2 万元,同一企业年度享受该资助项目不超过 2 项。

(二十四)建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对建立商标品牌指导站, 提供商标品牌培育、运用、管理、维权等一站式服务的各类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校院所等,择优给予每家3 万元资助。

(二十五)鼓励区域商标品牌培育。对成功培育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商标品牌的社会团体或集体组织,择优给予每家最高 5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提升工程

(二十六)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对成长性好、服务成效好、品牌影响力较强的服务机构,择优给予每家最高2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项目巳享受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 按本细则给予差额奖补。同一申报主体因同一专利(商标) 项目符合本细则多项奖补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金支持。项目单位承担多个项目的,每个项目的交付成果不能相同。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资金计划,针对不同的奖补对象、标准及扶持方式,制定当年度资金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并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及审核结果提出奖补计划,由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集体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项目,均可按照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资金:

(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不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跟踪监管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任何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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