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转发《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失独家庭一次性慰藉金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5 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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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卫函〔2022〕9号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将《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失独家庭一次性慰藉金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失独家庭一次性慰藉金政策的通知》

栖霞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继续实施失独家庭一次性慰藉金政策的通知

烟卫人口家庭〔2022〕6号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失独家庭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我市自2010年开始对失独家庭实施发放一次性慰藉金政策、2017年进一步完善了慰藉金发放工作,较好地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失独家庭一次性慰藉金政策。有关要求如下:

一、对象确认

领取一次性慰藉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

(二)独生子女死亡时母亲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

(三)独生子女父母拥有烟台户籍;

(四)没有违反当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五)独生子女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死刑的,不予发放。

二、救助标准

( 一 )对2010年8月31日之前发生的失独家庭,母亲年满 49周岁以上(含49周岁)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发放10000元一次性慰藉金。

(二)对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 失独家庭,母亲年满49周岁以上(含49周岁)且未再生育或收 养子女、已经领取3000元一次性慰藉金的,加发7000元一次性慰藉金。

(三)已发放过10000元一次性慰藉金的失独家庭,不再重复发放。

(四)新发生的失独家庭,母亲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发放10000元一次性慰藉金。

三、 申请和审核认定

一次性慰藉金由失独家庭的父母提出申请。

( 一)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

(四)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四、 资金筹集和发放方式

(一)资金筹集。一次性慰藉金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二)发放方式。各镇(街道)要及时将审核确认的失独家 庭名单上报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发放到失独家庭。

五 、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 施。要规范运行程序,探索建立卫生健康、财政协调统一的资格审查、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估机制,确保发放工作客观公正。财政部门要做好发放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各镇  (街道)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确保一次性慰藉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失独家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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