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见习概述
就业见习是组织未处于就业状态的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青年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扶持措施。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为3-6个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见习基地,补贴标准提高10%。
用人单位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发布见习岗位、组织见习人员网上选岗报名、上传签订好的《山东省见习协议书》、进行见习上岗或终止登记,实现见习全程网上管理。经就业主管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履行见习协议。见习期一般3-6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具体流程见第五部分操作指南)。
二、见习基地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具备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职工教育培训体系,每年能够提供10个以上有一定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
三、见习对象范围
毕业起3年内(以毕业证书所载时间为准),参加见习时未处于就业状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以高校毕业生身份参加见习;除上述人员外,其他登记失业或未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16-24周岁青年,可以16-24周岁青年的身份参加见习。
四、见习人员待遇及见习补贴标准
(一)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须为参加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并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鼓励有条件的见习单位提高见习人员待遇、购买附加险种,对在本单位参加见习后留用的人员缩短或免除试用期,以吸引更多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
(二)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按规定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的见习基地,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自2020年2月起,将见习补贴标准由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至60%。
(三)自2020年5月起,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留用率按照见习单位申请补贴时,留用人数占申请见习补贴人数的比例计算。
(四)自2020年2月起,以高校毕业生身份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剩余见习期见习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视为提前留用),并继续享受乘剩余见习月份的就业见习补贴。
(五)自2020年9月25日起,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人员,见习单位应根据烟人社字[2019]48号文件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并相应申领见习补贴。其中,提前离岗时,对参加见习满1个月的月份、发放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足额发放当月见习补贴;对见习不足15天、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生活补助发放额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月份,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五、咨询电话:0535-5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