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004268696J/2022-01480 成文日期: 2022-03-21
发布机构: 栖霞市文广新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栖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栖霞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21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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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栖霞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我市民宿业管理有关的范围、申办程序、经营范围和行业发展要求等的内容,为我市民宿经营者提供有力的保障,对提升我市旅游民宿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旅游民宿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利用当地居民等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或者其他合法经营负责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

《办法》旨在创建“果香人家”旅游民宿品牌,在“果香人家”旅游民宿品牌的统领下,各镇街创建各自具有代表性、竞争性的特色品牌,实现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办法》明确申办审批程序,实行“镇级代办、部门联办、一窗办理”,由旅游民宿经营者向旅游民宿所在地镇(街道)递交代办材料;相关镇(街道)收到材料,征求拟开设旅游民宿所在村居意见后,启动代办程序;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旅游民宿项目证照联办专门窗口,一窗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接到旅游民宿相关材料后按照工作流程完成现场协查,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旅游民宿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旅游民宿所在地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备案登记。

《办法》提出十六条经营规范。其中包括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公布投诉电话;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旅游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接受住宿预订的旅游民宿,应当办理预订记录,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提醒或告知旅客;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住宿安全;告知旅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入住登记等。

《办法》从五方面提出行业发展要求。一是旅游民宿发展要坚持顺应自然、绿色环保、原址重建及本土风情;二是要坚持保护优先,积极营造优质绿色生态环境,合理有序开发,开展旅游民宿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教育;三是对辖区内旅游民宿实行标准化管理;四是利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信息服务设施,提供旅游民宿的分布、住宿等咨询服务;五是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政策联系人:栖霞市文化和旅游局规划产业科  卢新红

联系电话:0535-3378737

现场解答地址:栖霞市翠屏街道民生路608号2层规划产业科

现场解答时间:上午9:30-11:00,下午14: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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