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栖霞市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栖政办发〔202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栖霞市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栖霞市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5
1.5预案体系……………………………………………6
2灭火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6
2.1指挥部组成与分组…………………………………7
2.2成员单位职责………………………………………8
3应急准备…………………………………………………12
3.1应急值守……………………………………………13
3.2火警受理……………………………………………13
3.3信息报告……………………………………………13
4应急响应…………………………………………………13
4.1火警等级……………………………………………13
4.2响应分级……………………………………………16
4.3响应提升条件………………………………………17
4.4响应行动……………………………………………18
4.5信息发布……………………………………………19
4.6响应结束……………………………………………19
5事后处置…………………………………………………19
5.1现场清理……………………………………………19
5.2事故调查与统计……………………………………20
5.3事故评估……………………………………………20
5.4安置与补偿…………………………………………20
6应急保障…………………………………………………21
6.1队伍保障……………………………………………21
6.2物资保障……………………………………………21
6.3通信保障……………………………………………21
6.4技术保障……………………………………………22
6.5其它保障……………………………………………22
7监督管理…………………………………………………22
7.1应急演练……………………………………………22
7.2宣传和培训…………………………………………22
7.3责任与奖惩…………………………………………23
8附则………………………………………………………23
8.1预案管理……………………………………………23
8.2预案实施……………………………………………23
栖霞市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全市各类火灾事故,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灾害发展,最大程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除军事设施以外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做好各类火灾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森林、草原火灾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1.4.1党政统领、部门协同。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消防救援大队统筹协调、具体负责实施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源头管控、分类指导、协同配合。
1.4.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火灾发生后,市政府应分级组织灭火救援和事后应对工作,调配、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1.4.3以防为先、防消结合。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加强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安全检查,制定单位灭火应急预案,抓实防消联勤和训练演练,做好灭火救援相关准备。
1.4.4专业指挥、统一指挥。接报火警后,市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调派消防力量到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控制火灾蔓延,抢救财产损失,有效扑灭火灾。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积极统筹跟进,各司其职,群策群力,充分发挥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和资源优势,确保灭火救援行动有序高效开展。
1.4.5救人第一、科学处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应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根据不同火灾事故类型,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控制灾情发展,确保灭火救援行动高效。
1.5 预案体系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由政府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部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类型场所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单位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活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大类组成。
1.5.1政府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火灾事故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辖区突发火灾事故的总体制度安排。
1.5.2部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行业部门、社会团体、村居委等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发生火灾事故,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5.3类型场所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特定工作环境下,特定类别场所发生火灾事故,预先制定的应对方案。
1.5.4重点单位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事先想定某个或多个复杂程度高、危险性大的部位发生火灾事故,从人员营救、疏散方向、处置措施、物资保障、培训演练等环节制定的处置行动方案。
1.5.5专项活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特定活动,活动组织方、相关行业部门联合制定的突发火灾应急方案。
2 灭火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分组
2.1.1指挥部组成
重特大火灾或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消防救援大队意见和火灾扑救需要,成立市灭火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分管消防工作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执行总指挥: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驻栖部队、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中石化栖霞市石油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1.2市灭火救援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联动调度中心与办公室应急联动调度中心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依托现有指挥中心架构组成,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根据灭火救援现场实际需要向市政府办报告,由市政府办负责调度成员单位联动力量到场。
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灭火救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灭火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送指挥部;联合有关专家成立应急灭火救援专家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组织各成员单位和灭火救援专家组成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应急联动响应预案,明确响应力量组成,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2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确保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顺利完成,其他暂未列入成员单位的,如因火灾扑救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任务,执行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命令。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政府办公室: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处置工作,做好油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保障工作。
(2)驻栖部队:负责统筹协调部队支援大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全市民兵预备役队伍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开展物资和人员疏散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工作。
(3)市人武部:负责协助开展物资和人员疏散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外围警戒工作。
(4)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火灾处置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媒体记者管理、引导;负责协调市融媒体中心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指导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收集、预判网络舆情,指导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应对工作。
(5)市委统战部:事故涉及台港澳地区人员、华侨的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协助相关部门向台港澳的有关机构通报。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6)市委外办:事故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协助相关部门向有关国家通报。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宜。
(7)市发改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商保障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中现场指挥部的公网通信。
(8)市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工作;协助组织受火灾影响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全疏散、综合协调、调查评估及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对失联(遇难)者的身份鉴定;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火灾扑救和调查需要,控制相关责任人,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对因灾害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访等情报信息的收集;负责放火、纵火等刑事案件调查。
(9)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负责指导、协调各镇、各街道做好火灾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10)市财政局:负责救援所需经费和因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给予补偿的预算、审核和拨付工作 ;负责调配所监管的国有企业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协助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市人社局:负责协调火灾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灭火救援现场及附近区域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管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负责事后事故现场测绘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分局:利用相关技术对灾害事故现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分析有毒(害)物质的成份,调查其产生源,提出有毒(害)物质可能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次生灾害防治的建议报告,发布相关环境信息;负责对灾害事故救援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进行控制和处置。
(14)市住建局:负责协调灭火救援市政消防用水供应保障工作;组织对火灾扑救现场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救援意见;协调组织大型工程车辆装备参与火灾事故相关的工程抢险工作。
(15)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车辆、器材装备及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危化品槽车、货车等车辆,确保危化品、贵重机要物件的输转、疏散和转移。
(16)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消防机构设置消防取水码头提供支持;协调隶属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湖泊、池塘等天然水源,为火灾扑救提供用水便利。
(17)市卫健局:负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火灾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受灾群众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18)市应急局:协助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协调社会应急专业力量参与火灾扑救;负责协调做好火灾扑救现场除消防车、消防装备以外的应急装备、物资保障工作;协调社会联动单位参与火灾扑救,提供火灾扑救各类支持;协调专家对石油化工场所、危险化学品及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提出处置意见;协调、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19)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处置时协调洒水车辆,及时提供运水、供水等相关人力、物力支持,并安排相应的岗位值班人员及相应车辆驾驶员,保证能随时出动。协调指导做好火灾现场周边道路清理工作;协调燃气公司为燃气类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20)市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等有关气象信息。
(21)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应急专业力量和社会联动单位参与火灾扑救;组织协调火灾救援现场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灭火救援训练和实战演练。
(22)市供电公司:负责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火灾事故现场断电或临时电力供应。
(23)中石化栖霞市石油分公司:协调油料运输车为长时间灭火救援现场作战车辆提供油料保障;为石油化工类火灾处置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3应急准备
市消防救援大队应当确保消防救援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时刻处于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
各镇街、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指导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常备灭火救援物资,开展灭火演练。鼓励社区、家庭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须物品。
3.1 应急值守
市消防救援大队应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接报、处理各类火灾事故。
3.2火警受理
市消防救援大队通过119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事故的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3.3 信息报告
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依照火灾分级标准及相关要求,按程序向市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各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4 应急响应
4.1 火警等级
根据灾害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性对火警进行分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代表其危险程度。
4.1.1一级火警(绿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
(2)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或其它类火警。
4.1.2二级火警(蓝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发生在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小,不会造成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警;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3三级火警(黄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警;
(4)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警;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4四级火警(橙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警;
(4)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警;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5五级火警(红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警;
(4)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警;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2响应分级
火灾发生后,按照火警级别,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进行处置应对,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Ⅰ级最高,Ⅳ级最低,应急响应通常由低级别向高级别逐级启动,也可视情越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高级别响应。
4.2.1 Ⅳ级响应
当发生二级火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进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必要时,报请烟台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求,提供应急资源予以支持,在全市范围内调派消防救援力量进行增援。
4.2.2 Ⅲ级响应
当发生三级以上火警时,由指挥部报烟台市委、市政府或由市、省相关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地、市两级政府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地、市领导参与应急处置指挥工作。消防救援队伍需要跨区域调集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协同作战,市消防救援支队响应,同时报省消防救援总队。
4.2.3 Ⅱ级响应
发生四级或五级火警,且Ⅲ级应急响应不能有效处置的,由烟台市指挥部报省委、省政府或由省、国家相关机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省、市二级政府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省、市领导参与应急处置指挥工作。消防救援队伍需要跨地市调集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协同作战,省消防救援总队响应,同时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4.2.4 Ⅰ级响应
当发生五级火警,且Ⅱ级响应不能有效处置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启动并负责组织实施。启动省、市两级政府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省、市领导现场参与应急处置指挥工作。消防救援队伍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集消防救援力量协同作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响应,同时报应急管理部。
4.3 响应提升条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响应等级应自动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2)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3)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4)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5)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可视情随时启动响应,关注灾情发展,主动干预。
4.4 响应行动
4.4.1 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事发单位、火灾发生地基层组织或个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火势蔓延,同时拨打119等报警电话。市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立即调派力量前往处置并做好远程处置指导,周围单位、组织和群众在安全前提下应积极协助扑救火灾。
4.4.2 应急处置
市政府、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根据火灾事故性质和火警等级成立灭火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灭火救援行动。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蔓延扩大或发生较严重的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提请烟台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
4.5 信息发布
发生三级以上火警,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火警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组织及时发布和更新火警信息。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火警基本信息、初步核实的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等。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三级以上火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快捷的方式予以发布。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火灾事故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对于部队等特殊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确保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掌握火灾事故信息。
4.6 响应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灭火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决定救援响应结束并向社会公布,宣布响应结束,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移交相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5事后处置
5.1 现场清理
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为火灾事故调查创造条件。调查结束后,属地政府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个人及时清理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供水、供气、供电等正常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与统计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由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烟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有关要求,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视情开展延伸调查,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给予配合,相关情况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公告。
5.3 事故评估
市政府应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火灾处置经验和教训,对火灾事故调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公告。
5.4 安置与补偿
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火灾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火灾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于调集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市消防救援大队核实后,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补偿,市政府应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政府应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相关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特点,按照法律法规组建本领域工业技术处置队,积极扩展救援队伍力量,开展相关专业训练,为灭火救援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6.2 物资保障
市政府依照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方案,加快推进各类消防救援装备建设,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需要,加大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火场防护装备、先进训练设施等经费投入。
6.3 通信保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保证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市政府信息通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现场部门间的通信联络,调度应急通信保障联动单位参与,确保公众通信网络畅通;其他参战力量的内部通信保障由各单位自行保障。
6.4 技术保障
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灭火救援中的应用,加强实战指挥平台建设和可视化调度指挥,加大断网、断路、断电、空中、地下、水面等最不利环境下,应急救援和通信装备的研究配备,逐步建立完善各级灭火救援指挥系统。
6.5其它保障
其它保障由各成员单位按照《栖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要求执行。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实战演练,加强联勤联动和信息交流,提升协同配合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组织群众对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能力的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要积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火灾基本应对知识,传播火灾扑救正面事迹。
市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推进包括火灾扑救基础知识在内的消防安全宣传进社区、企业、学校、农村活动,及时报道典型火灾扑救事例。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