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0 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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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卫函〔2022〕21号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关于继续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栖霞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

关于继续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烟卫〔2022〕71 号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残疾人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大报告中“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求,根据国家、省关于进 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相关工作的系列通知精神, 不断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计划 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 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长效机制,推 动烟台市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特 殊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现就继续做好特殊家庭的关怀帮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联系人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计划生育特 殊家庭联系人,第一联系人为村(居)计生主任,第二联系人为 村(居)委员会书记或主任,第三联系人为镇(街)工作人员。 通过登门走访、电话联络、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落实联系责任。 要及时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宣传政 策、开展慰藉、疏导矛盾,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 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 及时上门帮助排忧解难。建立特殊家庭电子基本信息档案,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二、建立就医“绿色通道”。按照《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烟卫家庭〔2016〕1 号)要求, 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 确保“绿色通道”发挥应有的作用,为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

三、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为每位特殊家庭成员签约一名家庭医生或一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实现应签尽签。根据特殊家 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供基本医疗、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康复 指导以及心理干预等服务。做好特殊家庭成员签约服务与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衔接,畅通特殊家庭成员转诊通道。

四、落实一次性慰藉金规定。 认真执行《关于继续实施失独 家庭一次性慰藉金政策的通知》(烟卫人口家庭〔2022〕6 号文) 规定,对新增母亲年龄在 35 周岁(含 35 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精神慰藉金 10000 元。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五、提高特扶金标准。 在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基础上,  对独生子女因公牺牲(因公殉职)和被追认烈士的特殊家庭夫妇,特扶金每人每月分别提高 100 元和 200 元。由县级财政落实。

六、提高低保标准。 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特殊家庭夫妇,每 人每月增发当地低保标准 50%的低保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半 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推送 1 次新增特殊家庭信息,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特殊家庭低保群体的认定。

七、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 对烟台市户籍特殊家庭夫妇, 因疾病、伤害等原因在烟台市范围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进行护理补助。住院期间, 特级护理、一级护理每人每天补助 200 元,二级护理每人每天补助 100 元,三级护理每人每天补助 50 元。每人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 90 天。按照每人每年 160 元的标准为特殊家庭办理住院护理保险, 其费用由县级财政落实。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年满 49 周岁的特殊家庭夫妇,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组织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九、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职工中年满 49 周岁(含)的特殊 家庭父母,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落实。

十、执行医疗救助制度。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范围的特殊家庭夫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 补助等报销后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 按 100%比例给予 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 3 万元; 城乡低保特殊家庭夫妇经基本医 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的医保政策范围 内个人负担费用,按 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 3 万 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范围的特殊家庭夫妇经基本医保、大 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 担费用超过 3000 元以上的部分, 按 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年度救 助限额为 2 万元。经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 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范围的特殊家庭夫妇、城乡低保特殊家庭夫妇超过 5000 元以 上部分,按 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 2 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范围的特殊家庭夫妇超过 1 万元以上的部分, 按 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 2 万元。其他特殊 家庭夫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3 万元。

十一、免费健康查体。 对特殊家庭成员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十二、购买家庭服务。 为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失能和 半失能的特殊家庭每户每月提供不少于 30 小时的政府购买服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申报,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进行失能半失能认定,县级财政负责资金落实。

十三、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1)年满 60 周岁且无生活来源 的特殊家庭夫妇,优先入住所在户籍地政府兴办的公办养老机构, 在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基础上,每年补助 1200 元/人。  (2)有生活来源的特殊家庭夫妇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要独自承担 所需养老费用,每年发放补助金 1200 元/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组织登记申报,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审核结果筹措并拨付资金。

十四、纳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将年满 60 周岁以上(含 60周岁)的特殊家庭夫妇全部纳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免缴年服务费。

十五、开展节日慰问活动。 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户籍所在 乡镇(街道)组织, 每年在春节、中秋节期间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每年每户不低于 200 元的慰问品。

十六、积极建设“暖心家园”。每个乡镇、街道为特殊家庭提供一处相对固定、管理规范的“暖心家园”,定期组织活动, 为特殊家庭搭建交流平台。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较多的社区,依托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场所, 积极建设“暖心家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有益身心健康的特殊家庭宣传服务活动。

本意见执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时,按国家、省新规定执行。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烟台市计划生育协会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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