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004215295C/2022-04929 成文日期: 2022-11-24
发布机构: 栖霞市人社局 组配分类: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4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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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1、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2、失业保险金申领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二)待遇期限

领取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来计算:

1、缴费年限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发给3个月的保险金;2、缴费年限满二年不足三年的,发给6个月的保险金;3、缴费年限满三年不足四年的,发给9个月的保险金;4、缴费年限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发给18个月的保险金;5、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含十年)的,发给24四个月的保险金。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补贴标准

截至目前栖霞市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标准:1710元/月。

(四)相关要求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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