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科技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烟台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3 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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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科函〔202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烟台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烟台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栖霞市科技局

2022年11月13日

附件:

关于印发《烟台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烟科〔2022〕58号

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烟台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烟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烟台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烟科〔2021〕66 号),引导我市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加大投入开展研发活动,参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材料等费用、研发仪器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新工艺等试验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9〕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的研发费用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主体包括烟台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受补助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烟台市境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以及纳入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调查的规模以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特、一级建筑业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连续两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进行研发费用归集和账务处理,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其中规上企业须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三)企业当年须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收入。“当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四)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增长2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9.5%,其中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 (含)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第五条 受补助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烟台市境内注册,经市级评定或省级备案并在管理有效期内。

(二)机构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进行研发费用归集和账务处理,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 符合第四条的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企业规模,补助比例

最高不超过10%。

(二)符合第五条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其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研发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研发费用以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

排,确定统一补助比例,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20%。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单家机构年度最高补助200万元,不足1万元不予补助,补助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千

元。

第三章 补助流程

第七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开展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报工作。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市税务局于每年 6月10日前将截至 5月 31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共享给市科技局,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下达申报通知,明确申请补助的条件和程序;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初步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信息反馈给区市科技主管部门。

(二)创新主体申请。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创新主体提出补助申请,通过烟台市研发活动信息系统填报补助信息。市直创新主体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三)审核上报。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等信息,对当地创新主体补助资金信息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四)补助下达。市科技局对各区市提报的补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补助方案,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市级研究开发资金补助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据此安排补助资金,市科技局直接拨付至创新主体。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补助资金。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科技部门负责对创新主体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市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创新主体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九条 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获得补助的创新主体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条 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鼓励各区市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定本区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原《烟台市科技局 烟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烟台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烟科〔2019〕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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