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函

发布日期:2022-10-29 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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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卫函〔2022〕18号

各托育机构:

现将《关于印发<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栖霞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9日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卫〔2022〕64号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为提升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烟台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实施和解释。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示范托育奖补实施办法。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项目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精神,规范促进我市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和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推进烟台市托育机构高质量发展,现对示范托育机构(不含幼儿

园托班,下同)实施奖补。

二、 参评条件

在烟台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登记,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备 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规模(托位数30及以上),收 托率不低于50%(疫情期间标准可适当降低),未被纳入严重失信 名单,且近3年内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 幼儿等行为,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

未出现其它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三、评选方式

(一)评选名额。

每年从备案机构中评选10家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

(二)评估标准。

分举办条件、机构与安全管理、卫生保健、保育服务等4个

评选项目及1个附加项目共计30项评分细则,分值为100分及附

加分项3个,最多可加5分,详见《烟台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

准(试行)》(附件1)。

(三)评定程序。

达到参评条件的机构,可向区市卫生健康局提交申报材料 (附件2)。区市卫生健康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好中选优推荐  (推荐名额不超过辖区备案机构数量的30%),并将推荐材料(附 件3)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对推荐机 构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家长满意度测评等环节,确定本年 度示范机构候选名单。在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本年度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

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荣誉称号,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1)发生严重失 信行为的;(2)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 为的;(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4)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

的;(5)出现其它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四 、奖补标准

对获评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金额为5万元/个。

五、资金来源及拨付

当年评选的奖补资金,列入市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通过转 移支付补助各区市。获评托育机构,向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烟

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烟台市示范性

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5),区市审核后拨付。

附件:1.烟台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试行)

2.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3.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表

4.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

5.烟台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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