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小型水库?
答: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2、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谁?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3、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报批规定是什么?
(1)新建小(1)型水库或者由小(2)型水库扩建为小(1)型水库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4、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有什么规定?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5、可以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吗?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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