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0042344370A/2021-15616 成文日期: 2021-11-10
发布机构: 栖霞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政策发布

栖霞市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工作规范、服务指南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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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自然资规字〔2021〕237号

局属各科室、各分局所:

按照烟台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和栖霞市《关于印发栖霞市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栖政办发〔2021〕3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制定的审批工作规范和服务指南、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工作规范、服务指南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

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工作规范、服务指南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服务指南和工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编码:3706860102014

(二)实施机构

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申请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理地点

栖霞市腾飞路197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16窗口

(五)办理依据

1.“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办理条件

1.矿区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2.矿区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生态保护区内,不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符合生态红线保护等要求;

3.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4.勘查许可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且合法有效,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源储量;

5.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矿业权出让收益;

6.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7.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七)申请材料

1.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初审意见;

2.地下开采项目(经省联席会议研究的,提供相关文件);露天开采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再提供复印件);

5.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凭据(复印件)及缴纳情况表; 

6.储量备案文件(含评审意见书);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7.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8.勘查许可证;

9、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项目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意见;内部征求军事部门意见 ;

10.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电子报盘。

注: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以招拍挂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依据出让合同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权登记相关资料,不再批复矿区范围。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35-5232155

二、采矿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采矿权变更登记

编码:3706860102013

(二)实施机构

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申请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理地点

栖霞市腾飞路197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16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第三十六条:“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第三十七条:“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办理条件

1.采矿权设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2.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取得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3.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能力的必须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取得管理部门意见;

4.因企业转让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取得采矿权转让的批复文件,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必须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6.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1.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意见;

2.申请登记书;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再提供复印件);

4.采矿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凭据(复印件)及缴纳情况表;

5.储量备案文件(含专家评审意见书);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9.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变更,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10.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 ;

12.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1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复印件)或出让合同;

14.勘查许可证注销证明材料(探转采项目);

1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卡片

16.矿区范围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 ;

17.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注:若提供的申请材料有所变动,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出让收益,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十)咨询电话

0535-5232155

三、采矿权新立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采矿权新立登记

编码:3706860102013

(二)实施机构

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申请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理地点

栖霞市腾飞路197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16窗口

(五)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十二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砖瓦用粘土和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普通建筑石材,由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六)办理条件

1.取得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或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2.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并具有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相应资质。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应当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4.依法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5.取得水利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开采地热、矿泉水的)。

6.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1.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意见;

2.新立申请登记书;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再提供复印件);

4.采矿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凭据(复印件)及缴纳情况表 ;

5.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7.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矿泉水、地热采矿权,附取水许可证(市级办理,复印件);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基金登记卡片;

9.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 ;

1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1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

13.勘查许可证(原件),领证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证明;

14.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15.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注:若提供的申请材料有所变动,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十)咨询电话

0535-5232155

四、采矿权延续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

编码:3706860102013

(二)实施机构

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申请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理地点

栖霞市腾飞路197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16窗口

(五)办理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办理条件

1.矿区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2.矿区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生态保护区内,不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符合生态红线保护等要求。

3.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4.采矿许可证即将到达有效期限,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源储量

5.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土地复垦费等相关费用

6.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7.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8.一照二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且合法有效。

(七)申请材料

1.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意见;

2.申请登记书;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再提供复印件);

4.采矿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凭据(复印件)及缴纳情况表;

5.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8.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延续,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9.矿区范围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

10.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注:若提供的申请材料有所变动,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十、咨询电话

0535-5232155

五、采矿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采矿权注销登记

编码:3706860102013

(二)实施机构

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申请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理地点

栖霞市腾飞路197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16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办理条件

1.按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2.履行了采矿权人法定义务;

3.取得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4.取得批准机关意见;

5.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申请材料

申请与受理环节(13件)(以下材料纸质和 PDF电子版各 1 份):

1.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意见;

2.申请登记书;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再提供复印件);

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凭据(复印件)及缴纳情况表;

5.停办(关闭)矿山残留闭坑地质报告;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8.闭坑地质报告批准文件;

9.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

10.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11.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12.矿区范围图;

13.登记书报盘文件。

注:若提供的申请材料有所变动,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35-5232155

六、关闭矿山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关闭矿山审批

编码:3706860102015

(二)实施机构

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申请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理地点

栖霞市腾飞路197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16窗口

(五)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六)办理条件

1.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

2.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并经国家认可的评审机构评审。

(七)申请材料

1.县局意见;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

4.安全合格证验原件;

5.生产许可证(煤炭)验原件;

6.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7.闭坑报告或停办矿山的批准文件;

8.劳动安全部门的意见;

9.水土保持部门的意见;

10.土地复垦部门的意见;

11.环保部门的意见;

12.概况说明;

13.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

14.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15.矿产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16.电子报盘。

注:若提供的申请材料有所变动,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十)咨询电话

0535-5232155

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服务指南和工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1条;

2.《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29条;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9条;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三)实施主体及承办机构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四)受理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腾飞路197号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19窗口

(五)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申请材料

(除明确是复印件的皆是原件,1份,纸质和电子版,网上下载或自备)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生产选育地点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5.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的书面承诺;

6.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的相关证明材料;

7.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8.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9.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20.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书面承诺。  

(七)办理流程

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核准:受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核准  

办结:发放许可证书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即办。

(十)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腾飞路197号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19窗口

2.电话咨询:0535-5265268

(十一)其他有关说明

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八、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本省矿业秩序,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矿产企业生产安全,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省厅在自然资源部信息公示系统中通过随机摇号抽取的矿山企业;

2.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秩序等情况,认为需要开展专项抽查的矿山企业;

3.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相关矿山企业;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根据需要开展实地核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照《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要求的内容,全面逐项核查采矿权人公示信息情况。主要核查采矿权基本信息、履行义务信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等。

如发现有不一致情况,则要进一步重点核查采矿权人公示信息的真实性、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和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展开采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调查询问。通过查阅采矿权人相关材料,对采矿权有关数据进行调查询问,了解公示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依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2.凭证查阅。查阅采矿权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图纸、台账、财务会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资料,以及抽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凭证。

3.现场查看。查看作业现场,进行现场记录和拍照、摄像取证。必要时采取实测手段进行实地测定,保留实测原始记录,提供可供对比分析的重要空间数据。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分级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实地核查,由自然资源部及省厅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人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抽查名单。省厅采用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随机抽查名单,各地也可根据需要增加对重点矿山企业的专项抽查。

2.组成核查组。核查组由核查专家和核查管理人员组成,核查专家由负责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省级核查专家库或市级核查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每组核查人员不少于3人,核查人员本人或所在单位与核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核查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3.准备相关材料。通知采矿权人实地核查工作日程安排,要求其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供给核查组;根据需要通知技术支撑单位准备好现场检测设备。

4.实施检查。对采矿权人提供的资料以及采矿权人的作业现场,开展资料梳理、调查询问、凭证查阅、现场查看、对比分析等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情况。

5.编写报告。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编写实地核查报告,向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

6.结果公示。实地核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实地核查结果在该采矿权人公示信息中予以发布,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发现采矿权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公示系统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

1.采矿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采矿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九、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审批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实施机构

栖霞市行政审批局(事前核发办证)

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监测保护服务中心(事中事后生产监管)

(二)抓好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进一步健全完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审批服务指南和工作手册,明确申报材料种类、审批流程和时限、文本格式等内容,并全部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阅,接受公众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有关工作要求,将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运行,实行审批流程全过程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和监督(行政审批局)。

(三)认真核实查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二十九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把审批范围和条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认真开展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依法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行政审批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备忘录要求,行政审批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进行两证办理现场查验)。

(四)严格审查把关,切实规范审核审批工作

要严格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相关文件和规定,严格种子用途管制,落实网上审批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配合行政审批局查验申报事项,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在审核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抓好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要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的被许可人检查工作,确保种子经营单位的合法性。

1.检查场所及内容。市局每年度随机抽取上年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项目,开展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检查在本辖区内各类场圃、种植企业、种苗交易集散地、种苗交易市场和林业展会市场等区域,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严查制售假劣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对无证、无签生产销售假劣种苗和未审先推假冒植物新品种等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种苗生产主体持证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加大对持证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力度。打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林业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林业授权品种的行为,以及销售林业授权品种时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重点检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包括种苗生产经管档案是否齐全、标签使用情况、生产销售假劣种苗情况、未审先推情况、发布虚假苗木交易广告行为等。

2.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对林木种苗选育、生产、销售和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结合上级对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总体安排,以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和地方财政投资的造林项目使用的种苗为重点对象,落实种苗许可、交易合同、标签检疫、档案等各项制度。研究建立种苗质量可追溯体系。从源头保证种苗质量和品种的真实性,及时查处不按规定使用良种造林或造林苗木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要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规范种子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现象。(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监测保护服务中心)

(六)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按照省厅安排部署,及时依法查处上级督查督办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案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采取高压强力措施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查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查处到位、追责到位。对多次发生违法案件或对案件查处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追究责任。

栖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事前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监测保护服务中心负责配合行政审批局现场查验并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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