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栖市监处罚〔2026〕144号
当事人:烟台市天酿醇商贸经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MAK*******
住所(住址):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桃村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3706121992********
2026年4月7日我局接消费者举报,称烟台市天酿醇商贸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崂山啤酒有商品码剐蹭的情况。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7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门外位置发现用托盘托放的“崂山LAOSHAN”啤酒19托盘,每托盘有116包(9瓶/包),仓库内有103包崂山啤酒,共计有2307包 (9瓶/包)上述崂山啤酒生产厂家:青岛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执行标准:GB/T4927,净含量:500ml,保质期:180天,被检查的“崂山LAOSHAN”啤酒瓶盖上标注产品批次号不完整,产品生产批次号的追溯码被刮擦掉,产品生产批次号也不完整。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现场制发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栖市监强制[2026]26号】)对2307包崂山啤酒实施扣押强制措施,财务清单0002857,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由贺青云签收。同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登记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026年4月7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批次号追溯码被刮蹭的崂山啤酒等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经营的“崂山LAOSHAN啤酒”进价16元/包,售价18元/包,现场扣押产品生产批次号追溯码被刮擦掉不完整的“崂山LAOSHAN啤酒”共计2307包,货值共计41526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60407)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20260407)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6.当事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7.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6年4月 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栖市监罚告[2026]13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 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 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产品批次号追溯码被刮蹭的“崂山LAOSHAN”啤酒2307包;
2.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78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到任一银行缴纳罚款,或通过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网址 http://czt.shandong.gov.cn)“山东财政非税统缴平台”直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栖霞市人民政府(地址:栖霞市腾飞路199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栖霞市人民法院(地址:栖霞市跃进路450号)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s://12348.shandong.gov.cn/fy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