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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政策
1、凡在我市投资建设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项目投产后的三个纳税年度内,由市镇级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第四年起至第八年,每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2、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经认定仍为省级高新的技术企业的,从第四年起至第八年,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率超过10%地方留成部分,按税收级次由市镇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个业,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率超过10%地方留成部分,按税收级次由市镇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二)土地政策
土地价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所建项目的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项目规模、经济效益、土地使用年限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三)服务方式
凡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网络化”办公,从投资前的咨询开始,到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对外商实行“一条龙”服务。
(四)其他政策
1、项目经营期间,两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2、经批准,企业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
3、企业经批准,在外加工零部件或进行工艺性协作的,享受本优惠政策。
4、栖霞境外的投资项目优惠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5、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6、本规定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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