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004269760R/2023-03433 成文日期: 2023-08-18
发布机构: 栖霞市发改局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负责人解读丨栖霞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于天军解读《关于明确栖霞市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8 来源:市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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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栖霞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于天军对《关于明确栖霞市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进行了解读:

问:《关于明确栖霞市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出台背景

于天军副局长答: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规定,我局会同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明确栖霞市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意见》。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我局已严格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 、合法性审查等相关程序。同时征求了住建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相关意见给予采纳,并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同住建局会签此通知。

问:《关于明确栖霞市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决策依据包括哪些?

于天军副局长答: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自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问:《关于明确栖霞市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于天军副局长答:(一)收费标准

《通知》中明确了栖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和栖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标准。

1、栖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分为无电梯物业公共服务费和有电梯物业公共服务费两大类,收费标准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两部分组成。

(1)无电梯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一到五级5个物业服务等级所对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0.25元/月·平方米、0.45元/月·平方米、0.70元/月·平方米、1.00元/月·平方米、1.25元/月·平方米,下浮不限。

(2)有电梯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一到五级5个物业服务等级所对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0.50元/月·平方米、0.80元/月·平方米、1.00元/月·平方米、1.30元/月·平方米、1.80元/月·平方米,下浮不限。

(3)按照服务与收费相对应的原则,有电梯普通住宅,业主因所属物业无可能使用电梯的,按相应等级无电梯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收费。

2、栖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费包含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其收费标准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两部分组成。

(1)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

室内车位租赁费基准收费标准为185元/车位·月,室外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租赁费基准收费标准为100元/车位·月,下浮不限。

(2)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

室内车位、车库停车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为30元/车位·月,有地坪漆的车位基准收费标准为35元/车位·月;室外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停车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为21元/车位·月,下浮不限。

(3)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收费标准为42元/车位·月,下浮不限。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减收、减免政策及其他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

1、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减收、减免

(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2)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不低于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3)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际执行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按从低原则确认)自空置之日起减收40%。住宅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确认。

(4)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交付后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按月免收停车服务费。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起止时间,车位使用人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确认。

(5)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其中对人员的出入证(卡)每户免费配备不得少于4张,家庭成员不足4人的按实际人数配备。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

2、其他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

(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可按4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2)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不收费,超出2小时的部分,可适当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超出2小时部分每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元。实行计次收费,超出2小时的,白天(7时至19时)、夜间(19时至次日7时)分别每次收费2元。

(3)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额外收取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等。

(三)其他事项

《通知》自2023年8月16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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