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不履行安置义务单位行政处罚案件。
三、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 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 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四、受理机构
栖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霞光路214号,0535-5210463。
五、审批机构
栖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霞光路214号,0535-5215898。
六、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确认存在违法行为— 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 处罚事前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执行—结案
七、受理条件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八、办理时限
审查立案5个工作日,调查取证60个工作日(可延长30 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十一、救济渠道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栖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治思想和权益保障科
投诉电话:0535-5215898
信函投诉:
十三、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5-5215898
办公地址:霞光路214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