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33462581XT/2023-01988 成文日期: 2023-06-05
发布机构: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农资行政处罚

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6-05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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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格林斯肥料(烟台)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5月4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格林斯肥料(烟台)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信息通知书》,格林斯肥料(烟台)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在四川省2022年产品质量全国联动抽查中,复合肥料中的硝态氮技术要求:≥1.5,检验结果:0.04,判定为不合格。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2023年5月4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粮食生产在农业生产和乡村振兴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化肥等农用物资是关乎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作物抗寒抗病能力、产量等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合格化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使用化肥等农用物资时,一定要牢记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假冒伪劣农用物资侵害时,要依法、正确、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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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栖霞市蔡超劳保用品店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2023年3月16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蔡超劳保用品店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仿制军服、罚没1.0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栖霞市蔡超劳保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待售的仿制军用迷彩作训服。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从网上购入07武警冬作训服、仿制军用臂章、07武警高腰迷彩作训鞋、带有海军山东舰圆领衫使用保养说明的仿制白色T恤等49件套,货值共计96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2023年3月16日,栖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仿制军服49件套;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05万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5万元。

警示:军服是军人身份的重要标志、军队形象的重要体现、国威军威的重要象征。销售军服仿制品是违法行为。通过查处傍名牌和搭便车等方式仿制军服和非法买卖军服,有力维护了军服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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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栖霞市务农农资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2年12月14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务农农资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0日,栖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移交的检验报告送达霞市务农农资,当事人经营的“天尚®TIANSHANG,16-16-16+TE”肥料质量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该化肥氯离子技术要求≤3,检验结果7.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从大为农科购进康莱德尔(青岛)植物营养肥料有限公司运营、开封青上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尚®TIANSHANG,16-16-16+TE”复合肥料2吨,进货价格为4800元/吨,销货价格为6500元/吨,货值13000元,上述肥料未销售,未盈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栖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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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栖霞市相国农资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2年12月28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相国农资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3.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0日,栖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移交的检验报告,送达栖霞市相国农资,当事人经营的生产厂家为丰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的“亮剑生物花椒饼复混肥经营的“天尚®TIANSHANG,16-16-16+TE”肥料质量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该化肥总养分-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38,检测结果21,单项判定不合格;总养分-总氮(N)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13.5,检测结果8.9,单项判定不合格;总养分-有效磷(P2O5)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11.5,检测结果3.7,单项判定不合格;总养分-钾(K2O)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8.5,检测结果8.2,单项判定不合格;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技术要求≥50,检测结果4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不符合标准及产品标识规定,产品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    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栖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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