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栖市监处罚〔2023〕195号
当事人: 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编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2023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市***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叉车司机所持作业人员证与本人不符,该作业人员证属于刘**,叉车驾驶员为徐**。
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登记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涉嫌使用非法出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按当事人的口述如实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使用非法出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使用出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他人出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非法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
4. 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栖市监告字 〔2023〕1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因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非法出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非法出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到银行缴纳罚款,或通过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网址http:// czt.shandong.gov.cn)“山东财政非税统缴平台”直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栖霞市人民政府(地址:栖霞市腾飞路199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栖霞市人民法院(地址:栖霞市跃进路450号)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5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