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栖霞市教育和体育局 |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
法定代表人 | 陈向阳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 ||||
单位地址 | 栖霞市跃进路510号 | 投诉举报电话 | 0535-5211615 | ||||
队伍编制 状况 | 本单位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23人。 | ||||||
执法的主要依据 | 1.《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2.《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3.《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委托执法 情况 | 是否实施 委托执法 | 否 | 受委托执法 单位名称 | ||||
受委托执法 机构的性质 | 经费来源 | ||||||
受委托执法 机构执法 人员情况 | |||||||
委托执法 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