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86K212252559/2023-02549 成文日期: 2023-12-06
发布机构: 栖霞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指南

栖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3-12-06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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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市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访问栖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频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页(https://www.sdqixia.gov.cn/api-gateway/jpaas-joua-web-server/front/front-group-select?platformId=xnmNyZa0Pu4bceUkLw6Mt)在线填写《栖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网上申请时,请先选择被申请政府信息的部门名称,再点击“下一步”,进入“山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登录,开始申请流程,并根据提示完成政府信息申请。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访问网址https://www.sdqixia.gov.cn/art/2023/12/6/art_31342_2918924.html下载《栖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以使用本指南附件1《栖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填写后进行邮递。

受理机构名称: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信地址:栖霞市腾飞路199号

邮政编码:265300

联系电话:0535-5235509

3.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点:栖霞市庄园街道凤翔路298号

联系电话:0535-5265099

办公时间:工作日冬季8:30-12:00、13:30-17:00;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栖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栖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栖霞市政府网站”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频道下载打印(具体网址见“信函申请”)。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市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和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5.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级政府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市政府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2.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5.市政府提供依申请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办理流程

附件:栖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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